MOIO3841-報告事項-第一案:經濟部工業局函請修正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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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41
案件id
MOIO3841-2-002-53134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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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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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前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經提報本會三七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簽報部長核定,嗣經本部以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八四號函轉請省、市政府杳照辦理。此外,本(八十四)年元月十日本會第三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修正本規範增訂工業區檢討變更區位原則第五款、開發方式自願捐獻代金規定第四款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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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頃准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八四經工字第八四八00五0六號函對本規範研提修正意見如左,特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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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四-(四)編定工業之檢討乙節,按本(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廿三條規定,工業區之編定經本部核定後即可,毋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依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應自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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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工業區土地之使用、管理,該條例亦有明確規範,為避免法令規定不一,減少紛爭,建請將該第(四)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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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存廢,依各地方產業結構、地理位置等因素,對各類型工業區之需求亦不一致,且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涉及中央、省、縣(市)政府等層級,難以統籌規定。是以,審議規範第九點,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建請修正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訂定之;第十點,興辦工業人所提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工業使用案件,建議改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處」。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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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規範四-(四)-(1):「...層報行政院核定...」乙語,修正為「...經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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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第九點:維持現行規定,至於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請經濟部邀集省、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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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第十點中段:「...中央工業(商業)主管機關...」乙語,刪除「中央」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