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41-報告事項-第二案:經濟部函請修正部頒「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二之(三)、五之(五)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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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41
案件id
MOIO3841-2-003-e032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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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前經本會審汰修正通過,並經本部以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四九三號函轉請省、市政府查照辦理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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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處理原則之二、申請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之用途之(三)有:「為配合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結構,改善生產技術,帶動關聯產業發展,經由中央工業、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屬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現有廠地面積不足確有擴廠需要者」乙項,經濟部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經(八三)工0八八七一七號函請行政院環保署,負責辦理「低污染事業」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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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環保署業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邀集省、縣(市)等環保單位開會研商,期對「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標準及審查作業流程明確訂定。惟依據與會各地方環保機關反應,對本部訂頒之上述「處理原則」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附帶條件(五)「應先行提出環境說明書,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依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咸認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因變更土地面積過小或依規定無須提「環境說明書」之行業,皆不宜強行規定須提「環境說明書」。宜視審查案件規模之大小以及所擬從事工業之類別,分別由各級環保機關自訂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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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部為促使上述「處理原則」早日落實,避免重大投資案件因作業程序之不明而遭致耽廷,並解決環保主管機關執行審查作業之困擾,爰以八十四年四月七日經(八四)工八四八00五0六號函,建請修正上開處理原則等由到部,其修正意見如下,特提會討論決定:「(一)處理原則之二之(三)第一項修正為:為配合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結構,改善生產技術,帶動關聯產業發展,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定屬低污染及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現有廠地面積不足確有擴廠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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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原則五之(五)修正為:應提出污染防治說明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俟完成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依核定擴廠計畫擴建完成後,興辦工業人應報請當地地方政府主管工業、勞工安全、環保單位檢查合格,始得開工生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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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由本部邀請經濟部暨所屬工業局、環保署及省(市)政府相關機關研商並獲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大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