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5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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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51
案件id
MOIO3851-2-002-fbb4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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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八十四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九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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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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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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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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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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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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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擬參據省頒「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提高各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部分,經查本計畫區為人口外流地區,原則上仍維持原計畫,惟如確有增加建敝率與容積率之需要時,併應就增加容納人口、公共設施用地之配合調整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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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十: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石岡國小)、行水區為機關用地部分,查現行石岡國小面積僅一.二六公頃,核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所訂檢討標準規定不符,為避免因興建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縮小校地面積,影響教學,請將社區活動中心以建築設計手法,適度改善空間配置、空調設備等,俾兼具提供校園活動與居民活動中心之功能,至於學校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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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十五: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辦妥相關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後始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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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案內公園用地除公四面積為二.九五公頃外,其餘各處均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閭鄰公園按閭鄰單元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五公頃」之規定不符,應請台中縣政府研提補足各處不足面積之方案,或視實際需要重新規劃各處公園區位之計畫,俾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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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內現有之「社區活動中心用地」統一修正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俾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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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0.二倍,估算停車需求,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停車位空間,並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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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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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陸○昌君等四十人
陳情理由: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黃○海君等二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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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廢除通過社寮角段社寮角小段一八五、一八五-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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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一九八地號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並予改道。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