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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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51
案件id
MOIO3851-4-004-0c1c9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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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七、四七五、四七七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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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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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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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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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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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蔡委員添璧、洪委員如江、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舉行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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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林口新市鎮發展及開發進度緩慢,為提供該地區之發展誘因,應加速推動捷運系統、聯外道路及相關文教、醫療等公共建設,以帶動地方之發展。」二、本案計畫人口擬由二十萬人調整至四十五萬人乙節,就目前林口特定區人口成長及開發進度而言,引進人口有限,且相關公共建設尚欠完備,是項調整目前尚無迫切需要,是否應予調整,請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兩點研提補充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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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原計畫之都市化地區第一期至第四期開發區之開發進度緩慢,如何提供該地區發展誘因,以帶動地方之發展,應屬本通盤檢討案之檢討重點,並應先行納入「台灣北部區域計畫」中以為指導,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將本會委員建議提報行政院經建會,於審議「台灣北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時納入左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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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供林口地區發展誘因之具體可行開發策略、步驟、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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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擴大或不擴大林口都市化地區之利弊得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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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內位於原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二、三、四期開發區內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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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其他非涉人口成長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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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五股鄉公所建議於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設立老人安養中心乙節(變更內容編號七十二),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研提該安養中心設立之具體計畫資料報部後,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優先審查,俟研獲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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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尚未確定本案計畫人口是否調整前,可否酌予放寬本案內保護區之使用管制規定,請台灣省政府研擬具體方案報部後,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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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本案專案小組繼續就左列事項審查,俟研獲具體結論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