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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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MOIO3871-2-002-9e625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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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經提本會七十九年九月四日第三三四次會議審決:「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以下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一)本案檢討結果大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降低土地使用強度,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應請就水庫之安全性、水質水源之維護及水庫下游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之保障等為前提,研析如何兼顧地主權益,酌予容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以及於相當之開發限制條件(如地表逕流量、污染處理等)下,得准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二)研訂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標準,並加強開發管制之規定等。二、本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尚未確定前,計畫區內之相關開發案如高爾夫球場之興闢等,應暫緩核准,以免將來抵觸計畫內容,而無法進行開發,致生紛端。」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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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二八九八號函檢附該省都委會第四一七次會議有關本案研議結果紀錄到部,經提報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三五六次會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五七次及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五八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涉及範圍廣泛,原報備之計畫內容尚欠完備,應退請台灣省政府以「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方式,以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實測地形圖重行檢討規劃,並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山坡地開建築管理辦理」及「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內容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俾維護石門水庫之水源、水質及水量,確保該地區二、三百萬人口所需自來水水源之供應。二、本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尚未確定前,計畫區內之相關開發案,應暫緩核准,以免將來抵觸計畫內容,而無法進行開發,致生紛端。」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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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九一四號函稱前開決議確有執行困難到部,經再提本會第三七一次會議審決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提經本會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七五次會議決議確定:「一、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號函報備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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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都市計畫案名修正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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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二八九八號函報研議案增設水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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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地區之保護區土地應不得作為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予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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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地區之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區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應依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及規劃建設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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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檢討修正後,如對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造成損失,應比照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建議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籌措經費,另訂補償辦法據以實施。」又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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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七一九號函檢附該省都委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八三次會議紀錄並申請覆議到部,特予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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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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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2」及「住(二)」部分,同意立法院蔡委員貴聰及蔡委員中涵代表原住民於會中建議,於一○○公尺水庫保護區及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地區外,維持「遊2」部分土地原計畫遊樂區及住(二)周邊部分土地原計畫住宅區,供原住民文教、休閒、娛樂、觀光發展之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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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持原計畫之遊樂區及住宅區之土地面積,分別不得超過五五公頃及一.五公頃,並應擬定細部計畫,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於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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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一))項維持原計畫之實際範圍及位址,由台灣省政府會同桃園縣政府與原住民代表協商確定後,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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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決議第二點,有關「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籌措經費」乙語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