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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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MOIO3871-2-003-3b481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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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一、四七五、四七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四四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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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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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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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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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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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四年三月廿七日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如左:「一、本案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各點研提意見及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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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在本案已開發之既成社區,落實執行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之「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其中研議結論(二)─1「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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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停車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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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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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注重山坡地環境之保育及安全,應妥善研擬周詳之坡地排水、水土保持及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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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紓解本案新店安坑地區之交通擁擠及維護既有社區之居住安寧,應請妥善規劃本地區新舊路網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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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新店安坑地區「台北小城」社區居民代表張○中君、王○玲君、楊○業君、唐○明君等陳為本案公展之行經該社區之通過性道路規劃案,將嚴重影響社區原有安寧、建築物結構安全、以及破壞社區原有附屬遊憩設施(包括游泳池、籃球場、網球場、溜冰場等),雖經縣級都委會遵重民意予以取消,卻遭省都委會予以翻案,請本會否決取消上開規劃案並准予渠等列席說明乙案,同意取消該通過性道路規劃案,並請台灣省政府於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時,研提該通過性道路規劃案之範圍,以資確認。」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蔡委員添璧、洪委員如江、馮委員正民、周委員鴻鈞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於本(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前經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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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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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計畫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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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地區人口成長迅速且部分地區建築開發已相當密集,現有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已嚴重負荷,本計畫案擬將本地區規劃納入都市計畫管制,並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確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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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事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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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屬新訂都市計畫,依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八內二四四六○號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二六二七四號函規定應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本計畫案擬將部分地區排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外,應由台灣省政府就本案開發方式專案報院核示後,依院函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俾據以執行,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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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之公有地應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以利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整體規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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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經區段徵收開發後土地容積率之訂定,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區分「政府取得」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二部分,前者之容積率應高於後者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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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應以一次辦理完成為原則,其作業進度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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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內部分地區,如經報奉行政院核定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其土地所有權人亦應適當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之費用,建議台北縣政府未來可以調高該等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方式辦理,以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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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內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審核通過之已開發(或開發中)社區內之鄰里性公共設施,係屬各該社區申請開發內容之一部分,具法定效力,其使用內容不應予以變更。此外,除非因私人捐贈,亦勿需劃設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以避免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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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解決本地區交通擁擠問題並提高生活環境品質,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適度提高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道路系統,必要時得配合修正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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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公共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公共停車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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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頒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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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納入妥善周詳之山坡地排水、水土保持及保育計畫,以維山坡地環境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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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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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