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臨時動議-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行水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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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MOIO3871-6-006-c707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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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二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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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暨「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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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於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三七九次及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八○次會議審決在案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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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涉及文化遺址部分,請就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國工局)所提相關資料,送請本部民政司表示明確意見後,再行提下次會議討論決定。」(二)第三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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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工程用地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參考名單請本部民政司推薦)及相關單位會勘,並研商工程範圍內遺址之保存方式,俟研商結論報部送民政司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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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本案委託鑽探作業在即,惠請大部營建署協助提最近召開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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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七九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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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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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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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就本案研提替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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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八四府都二字第一四八四八六號函轉本案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提之「第二高速公路經烏山頭文化遺址路段現勘暨研商處理報告」過部,經本部營建署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四營署都字第○六二九七號函請本部民政司表示意見,並經該司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四內民司發字第八四○○二六七號書函復意見略以:「本案『烏山頭遺址』現況調查,因僅係初步調查,故有關該遺址文化層之類型、分佈及範圍尚無足夠資料以資瞭解。是以建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再就該遺址部分委託鑽探評估後,並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研商商保存及搶救事宜。」五、茲據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國工局八四地字第一○四二七號函述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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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大部民政司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民司發字第八四○○二六七號函示『...請本局再就該遺址部分委託鑽探評估後,並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研商保存及搶救事宜』乙節,本局考量鑽探作業需進入私有土地實地工作,在都市計畫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尚無立場與地主進行協商或辦理用地取得進行鑽探,故建請大部同意本案先行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本局即委請學者專家進行路權範圍內相關遺址之鑽探評估工作,並邀集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依鑽探評估結果研商保存或搶救處理事宜,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既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相關之高架橋工程應予配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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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兼顧本案內烏山頭遺址之保存及工程開發進度,本案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以及本案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列席代表於會中轉陳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臧研究員振華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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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烏山頭遺址經初步調查評估,具有一級古蹟的價值。惟為慎重起見,在第二高速公路規劃路線通過本遺址的範圍內,宜再進行細部鑽探,以更確切了解文化堆積層的內涵和分布狀況,以及工程開發所可能造成影響的程度。二、如果本案經內政部同意先行提都委會審定,應於審定案中加一但書: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應即委請專家學者進行路權範圍內遺址的鑽探評估工作,並邀集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評估鑽探結果研商保存或搶救的方式。保存是指原狀保存,不得有任何破壞行為,搶救是指在允許進行開發的範圍內,於施工前進行考古發掘,以採集和記錄其中的考古資料。未來有關高架橋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替代方案之執行,應確依上述專家學者的評估結果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