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臨時動議-第二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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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MOIO3871-6-008-23107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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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交路密八十四(一)字第○○○六三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闢建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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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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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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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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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四年三月六日至八十四年四月四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及烏日鄉公所、大肚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於烏日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八十四年三月五日聯合報四十八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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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開展覽期間計有一件陳情案,並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八四)高鐵地字第一八二○號函檢送上開研析意見到部,詳左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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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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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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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意見,同意依照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鐵處)研析意見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萬等廿九人
烏日段廿三|一、|三等數百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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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地區高鐵用地區段徵收政府取得六成土地成數過高,應予合理降低,理由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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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段徵收政府取得土地之比例為土地增值稅比例之三倍,且計畫是否成功有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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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區位優良早已自然合理增值,非偏僻之地所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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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速鐵路暢通本省南北都會交通而設,非純為地方繁榮,因此經費應由中央政府支出,不應由區段徵收土地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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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附近公共設施完善,政府需新設公共設施成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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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鐵計畫需時甚長,地主受益緩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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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段徵收政府所得之比例應為廿五|卅%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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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區段徵收政府堅持取得六成土地,增值稅應調高至七○%,且公告現值與市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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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段徵收對地主持有土地十年、廿年、卅年、四十年以上者,分別給予十%、廿%、卅%、、四十%之折扣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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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制定區段徵收土地負擔法令及政策時應廣徵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