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二三
陳情人:
台北縣砂石土方商
業同業公會龜山鄉塔寮坑段坑底小段一五四號林○清先生等五十四人龜山鄉舊路村四鄰四0號等
陳情理由:
-
本區經濟部已規劃為土石專用區並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公告手續。且地主與砂石業者業已投下鉅資著手開發1.高鐵設計路線達反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終止一切征收行動,並廢止該施設線路計畫。
建議辦法:
-
1.高鐵修改路線不與本區重疊,或由業者開採砂石後再徵土地。1.暫緩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及尖山腳保護區為高速鐵路用地2.廢止高鐵建設計畫
業務單位回覆:
-
1.有關土石專用區個案變更案經省都委會決議高鐵用地於需要時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2.本案於省都委會審議前述個案期間業由礦物局與本處兩次協商,另由立法院王副院長召集礦物局、台北縣砂石公會與本處兩度協商,達成數項協調原則。3.為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高速鐵路路權範圍土地應制設為高鐵用地,由高鐵處先行徵收取得用地。4.至高鐵用地範圍內之土石開發,於奉相關權責單位核准後,可由土石開發單位洽本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事宜。本處在不影響高鐵興建時程情況下,當全力配合1.關於高速鐵路計畫案違反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在運輸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所建之捷運系統外,不得興建平行鐵路。前項有效距離,由交通部依照鐵路經過之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核定之」與事實不符。因高鐵建設計畫無論是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或是在行政院核定同意興建之過程,均係依據鐵路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照「鐵路經過之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審慎評估後核定。2.高速鐵路路線之選定,是以符合高速行駛之路線設計標準,經多次實地踏勘調查、綜合考量各項選線原則,整體評估後選定,並於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