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91-審議事項-第三案:臺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部分)。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3891
案件id
MOIO3891-4-004-deb6c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七三、三七八次會議審決,除左表外,其餘均決議在案: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與程序之訂定應先評估其與利防弊效益,以落實誘導民間興辦公益性事業為目的。」三、依照上開會議結論及參酌與會人員所提意見重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草案)妥竣,並排入本會第三八二、三八三、三八四次會議議程,均未及討論。
-
四、茲准統一企業股分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84)統總字第八四四○四號函致本部略以:「主旨:本公司前送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八案所提設置『食品研究專業區規劃案』附呈報告書等件,基於實際情況,不擬再照原提計畫申請變更,祈准撤銷,請鑒察惠准示復。說明二、該案復經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以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八三住都字第五三八一三號函號囑補送具體使用計畫、污染防治計畫及回饋計畫等件送請併核函示在案,惟因本公司在計畫上似有差距以致形成停滯,現請准予撤銷原提計畫案,俾資符合事體,否則勢必增加困擾,於事無補。」特提會討論。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不得模糊,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審議規範草案第三點所列五種事業及宗教事業,就現行主管法規規定,列舉確具有公益效益且適宜由私人開發興辦事業之具體項目,於會後一週內儘速送交本部營建署彙整後,作為爾後辦理此類事業都市計畫變更使用之參考,並研究本審議規範有否退一步訂定之必要。
-
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涵養水源為主,不適合開發利用,不宜列入,避免誤生保護區土地又要開放之爭議。
-
畫書內詳加規定,要非訂定本審議規範不可。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本會第三七三次、三七八次、三八一次、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陳組長於會中口頭提案,為配合二仁溪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亟需規劃污水處理場用地乙節,請台灣省政府儘速配合規劃辦理。
-
二、詳見附表一、附表二如後。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附件
-
附表一: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附表二: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