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01-報告事項-第一案:經濟部函請修正部頒「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二之(三)、五之(五)規定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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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01
案件id
MOIO3901-2-002-b5175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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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前經本會審決修正通過,並經本部以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四九三號函轉請省、市政府查照辦理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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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經(八四)工八四八○○五○六號函建請修正上開處理原則二之(三)、五之(五)規定案,前經提報本會八十四年五月九日第三八四次會議報告決議:「本案由本部邀請經濟部暨所屬工業局、環保署、及省(市)政府相關機關研商並獲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大會報告。」三、本案嗣經本部於本(八十四)年七月七日邀集經濟部暨所屬工業局、行政院環保署、省(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特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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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原則之二之(三)第一項修正為:「為配合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結構,改善生產技術,帶動關聯產業發展,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定屬低污染及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現有廠地面積不足確有擴廠需要者。」,惟有關行政作業方式部分,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環保署另案再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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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原則五之(五)修正為:「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俟完成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依核定擴廠計畫擴建完成後,興辦工業人應報請當地地方政府主管工業、勞工安全、環保單位檢查合格,始得開工生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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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同意本案處理原則照左列兩點修正後,請內政部函轉各級地方政府查照辦理,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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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原則之二之(三)第一項修正為:「為配合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結構,改善生產技術,帶動關聯產業發展,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屬低污染及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現有廠地面積不足確有擴廠需要者。」(二)處理原則五之(五)修正為:「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俟完成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依核定擴廠計畫擴建完成後,興辦工業人應報請當地地方政府主管工業、勞工安全、環境保護單位檢查合格,始得開工生產。」二、關於處理原則二之(三)修正後所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與經濟部間之行政作業方式如何協調乙節,請內政部另案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及經濟部再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