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推派代表一至三人列席本次(三九○次)會議,於宣讀三八九次會議紀錄,陳訴渠等陳情基於漁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考量,即刻制止在台南市安南區四草湖鄰近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四草野鳥保護區意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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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01
案件id
MOIO3901-2-003-08c30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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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立法院蔡委員同榮於本(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下午四時陪同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代表六人赴本部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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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黃次長守高與蔡委員同榮及陳情人代表溝通說明,並達成處理原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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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本部督促台灣省政府及當地縣市政府,就「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問題」,儘速依八十四年三月行政院及本部核示之處理原則,讓原海埔地使用者申請放領乙節,有關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問題之處理,係由行政院交台灣省政府執行,故請陳情人漁民權益促進會詳明具體陳情事項過部,俾憑據以督促台灣省政府及當地縣(市)政府儘速辦理海埔地申請放領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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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為前項已符合放領條件之台南市海埔地,卻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本部都委會第三八八次會議中,審議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同意採納台南市政府及環保署建議,將該海埔地之農漁區變更為環保公園用地,面臨該土地將無法放領之命運,前後政策矛盾,失信於民,陳請本部制止「環保公園」用地變更案,維持為農漁區乙節,鑒於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尚未經本部都委會全案審議完竣,請陳情人對變更農漁區為環保公園用地案,具明陳情理由,及請予列席說明等事項,報部憑辦,本部再據陳情案另提議案提本部都委會審議,並同意陳情人代表一至三人屆時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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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將前項環保公園用地、鹽水溪排水幹道北側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內(面積約五一五公頃),符合上開放領條件之台南市海埔地比照維持為農漁區(面積約一○○公頃),以維持原使用者權益乙節,本項案涉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覆議案,前經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本部都委會三八九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尚未發布實施,故請陳情人比照前項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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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四南市漁權字第○六八號函到部,略以:「請基於漁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考量,即刻制止在台南市南市安南區四草湖鄰近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四草野鳥保護區)案。」本部並以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六二九三號函台灣省政府略以:「說明二、本案涉貴府函報本部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覆議案,案經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九次會議審決有案。惟考量本案涉及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四一號函示關於「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問題」案之處理原則,有關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陳情事項,請貴府先行審慎研酌,俟八十四年九月份本部都委會第三九○次會議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確定,並另提報告案時,由貴府列席代表詳予說明,俾供審議參考,以兼顧當地都市發展需要,並杜民怨。三、副本兼復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函,並同意該會陳情人代表一至三人列席本部都委會說明三分鐘後離席,以利會議進行。至開會日期及列席,都委會說明之確定時間屆時請貴府及台南市政府負責轉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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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會第三八九次會議紀錄確定,惟台南市漁民權益促進會爭議土地部分,俟行政院對海埔新生地使用者申請放領原則確定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