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4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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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41
案件id
MOIO3941-4-002-3f18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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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七、四七五、四七七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上函經該府建設廳同年十二月十日派員至本部營建署索回修改後,於十二月十六日寄還至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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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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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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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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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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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蔡委員添璧、洪委員如江、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舉行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詳附註一、二、三),並經提報本會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第三八五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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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計畫之都市化地區第一期至第四期開發區之開發進度緩慢,如何提供該地區發展誘因,以帶動地方之發展,應屬本通盤檢討案之檢討重點,並應先行納入『台灣北部區域計畫』中以為指導,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將本會委員建議提報行政院經建會,於審議『台灣北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時納入左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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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林口新市鎮發展及開發進度緩慢,為提供該地區之發展誘因,應加速推動捷運系統、聯外道路及相關文教、醫療等公共建設,以帶動地方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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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人口擬由二十萬人調整至四十五萬人乙節,就目前林口特定區人口成長及開發進度而言,引進人口有限,且相關公共建設尚欠完備,是項調整目前尚無迫切需要,是否應予調整,請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兩點研提補充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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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供林口地區發展誘因之具體可行開發策略、步驟、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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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擴大或不擴大林口都市化地區之利弊得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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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五股鄉公所建議於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設立老人安養中心乙節(變更內容編號七十二),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研提該安養中心設立之具體計畫資料報部後,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優先審查,俟研獲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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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尚未確定本案計畫人口是否調整前,可否酌予放寬本案內保護區之使用管制規定,請台灣省政府研擬具體方案報部後,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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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本案專案小組繼續就左列事項審查,俟研獲具體結論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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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內位於原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二、三、四期開發區內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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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其他非涉人口成長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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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案專案小組依上開決議五,各於本(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及廿二日召開共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嗣准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八四住都市字第○七六八二三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部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本會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第三九二次會議,會中本會並同意立法院林委員志嘉偕同林口鄉蔡鄉長宗一及林口地區陳情民眾代表數人(會場外約二佰餘人)列席口頭說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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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本案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三日召開第五次審查會議審查,獲致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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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依據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考量現況及預測未來發展需求(包括環境保育以及各鄉鎮之發展),依左列各點重行檢討整體規劃內容並研擬補充資料,併同該府住都局所送研議資料妥予整合,列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報由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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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有效推動林口地區之發展,請台灣省政府研提具體可行之發展策略及實施方案、土地使用及開發執行計畫,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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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本變更案內軍方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及使用現況資料後,依照軍方實際取得之土地所有權範圍通過;併請該府配合修改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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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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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立法院林委員志嘉、林口鄉蔡鄉長宗一以及林口地區民眾代表列席本會之口頭陳情意見,洽悉,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將本案優先排入本會最近期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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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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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計畫地區聯外交通不便、基本公共設施(市場、學校等)施設不足、以及市地重劃推動緩慢等,影響該地區人口及產業之引進甚鉅,造成都市發展區之土地使用偏低,原計畫預定民國八十五年引進二十萬人,實際進住人口僅約九萬餘人;故如何促進林口新市鎮之發展,應為本次通盤檢討案應予確實檢討之首要課題。為慎謀改善現況,應從政策及計畫層面依下述方向積極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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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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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新市鎮之開發建設緩慢,首為公共投資經費來源有限,亟需重行檢視修正公共投資政策,請內政部轉知台灣省政府配合辦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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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灣省政府研提相關資料,由內政部據以提報行政院院會裁示,專案優先解決林口新市鎮開發緩慢及聯外交通不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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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灣省政府將林口新市鎮重劃經費之盈餘,優先轉投資運用於計畫區內都市基本公共設施(如市場)及服務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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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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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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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儘速洽交通主管機關,就如何改善林口地區聯外交通,研提改善計畫,至少包括:現況問題分析、林口交流道之改善、該府住都局規劃中之「松山─中正機場」捷運路線位置、經費需求及衝擊分析、人口引進及影響分析等,資為土地使用之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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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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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重行分析檢討公共設施建設計畫,至少包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之使用現況、未來需求、開發建設次序、經費需求及衝擊分析、人口引進及影響分析等,尤應就如何引進及建設大型公共設施,如「巨蛋」球場、焚化爐、污水下水道系統、學校、社教機構等,詳予分析並與土地使用計畫如何配合規劃執行,俾能提供林口新市鎮發展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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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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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都市化地區由四期開發區面積四、四九九公頃,大幅擴增為九期開發區面積六、九四六公頃,並採區段徵收每三年開發一期方式,開發第五期至第九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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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土地使用及開發執行計畫」之內容,除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目詳予研擬外,並應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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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土地承載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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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改善計畫及「松山─中正機場」捷運建設案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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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改善、引進及建設(含上下水道系統)計畫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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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及都市防災計畫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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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面積、開發之主體、方式、次序、進度;經費需求及財政衝擊分析;經費來源之籌措、分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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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然環境、社會、經濟、人口及產業引進等之影響說明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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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地區人口成長之監測與計畫人口之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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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重行研議後之擬擴大都市化地區,建議台灣省政府可考量採「開發許可」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就該府所提擴大範圍申請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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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區內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之檢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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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內保護區面積約為一三、○○○公頃,占計畫總面積(一八、七五○公頃)之六九%,自民國六十三年發布實施迄今已有二十一年之久,造成林口保護區土地濫墾、濫葬、以及違建等問題。按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等目的而劃設,以林口台地之地理地質狀況而言,如遽以全面開放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所需投注之公共投資及社會成本恐將相當龐大。為利土地合理使用,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兩點再妥予檢討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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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內屬保護區變更為都市化地區者,其變更審查之原則或依據敘明不足,應再研提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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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有關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修正,在該修正草案發布實施之前,草案條文之規定不宜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內,避免土地使用管制內容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引發爭議,但得就現行法令規定,研提如何放寬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之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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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計畫人口擬由二十萬人調整為四十五萬人乙節,應依本案最後核准內容再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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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變更內容除以下各點外,其餘併同前項決議壹、請台灣省政府重行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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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列變更案請台灣省政府依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並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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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案第廿三、卅一、卅二、卅四、六八、七十、七二、七四、九十案,未涉及計畫人口、都市化地區之調整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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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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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意見略以:「寺廟專用區之設置,其範圍係非就現有使用範圍而劃設,是其土地使用之變更須有附帶條件,以示公平。本案變更之附帶條件欄空白係為漏列,應予補列,其內容應與變更案第七十六案之附帶條件同」,本變更案備註欄應補列變更案第七十六案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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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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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意見略以:「本變更案內下罟子垃圾處理場範圍業經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惟原計畫變更時漏列八里鄉下罟子段下罟小段五○一─三、五○一─四、四二○─一、二八二─一、二八二─二等五筆地號資料,變更面積為○.四六○八公頃」,同意變更上開五筆地號、面積為○.四六○八公頃土地為垃圾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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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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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計畫名稱應修正為「機關用地(供軍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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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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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通過,其變更後之用地名稱並應修正為「私立聖心小學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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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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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檢討案內各項變更內容相關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八四)環署綜字第五四○三六號令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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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案第七案、八、九案與台灣省政府住都局規劃中之「松山─中正機場」捷運規劃案相關,暫予保留,並同意准予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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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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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北縣尤縣長清於會中所提「縣立台北大學建設計畫案」構想,立意甚佳,對林口新市鎮未來人口、產業之引進及發展有相當助益,本會樂觀其成,惟應請台北縣政府依行政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再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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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本案內「工十」工業區內泰山鄉崎子腳段大崎頭小段一七九之二地號土地,經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核指該地屬保護區,致「工十」為該保護區貫穿分割為二,請本會併本案檢討變更該保護區為工業區,以維「工十」工業區開發使用之完整乙案。二、台北縣政府函(副本)轉台北縣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五股、新莊、林口、泰山間聯外道路系統研討案」決議(請該府工務局研議上開地區間開闢聯外道路系統之可行性以解決長年累月之交通擁塞問題),請併入供本案審議參考乙案。三、蔡長泰君、林陳緊君二人陳為渠等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大湖段土地(地號廿七、廿七─二,及地號廿六、廿六─一、廿六─二、廿六─三),土地所有權雖為己有,卻因軍方(台北市憲兵司令部所屬惠民營區)長期占用而被劃為機關用地,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陳情人蔡長泰君並請准予列席說明。四、陳江雪玉等陳為林口A8線(即青山路)兩旁土地,聯外交通便捷,且附近地區均已開發為林口工業區、國立體育學院、長庚醫學院、護專等等,已無列為保護區之必要,請准予變更為住宅區或工業區,俾促進地方繁榮乙案。五、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建請採納該鄉鄉民代表大會第十五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一號提案之決議「建議放寬林口特定區容積率」乙案。六、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建請於林口新市鎮區內廣設機關學校,以促近地方繁榮乙案。七、台北縣新莊市公所函(副本)轉之「新莊市林口A8聯外道路未使用之已徵收土地民眾要求返還協調會」會議結論,請儘速將該未使用之已徵收土地恢復為原來之使用分區乙案。八、簡欣哲君陳請將黃水盛君所有座落於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外段山腳小段一─五地號,現為本案保護區之土地,變更為遊憩用地以便作寺廟使用乙案。九、交通部新莊電信局函請於本案內台北縣太平嶺西側交叉口附近、下福派出所及嘉寶派出所附近等三處預留電信機房用地,俾供該局興建交換機房使用乙案。十、台北縣林口鄉公所為本案內「機一」機關用地規劃為高檢署用地,將影響該鄉行政中心之籌設,建請將「機一」規劃為行政中心用地乙案。十一、曾淑齡君、黃英峰君二人陳請本會支持本案計畫人口調整至四十五萬人,陳情理由摘要如左,陳情人曾淑齡君並請准予列席說明:淡海新市鎮現有人口三至五萬,計畫人口規劃為三十萬,林口特定區現有人口十萬,計畫人口為何不能前瞻性地規劃為四十五萬人?林口新市鎮正值快速成長期,過去所以發展緩慢,是因為政府不重視及交通問題未能解決所致,並非此地區不適合規劃為更大的新市鎮。政府都市計畫的過程過於冗長,若等林口地區人口飽和時再檢討規劃為時已晚。林口台地不適耕作,現之農業區到處是荒地,而平坦土地大量被劃為保護區不能開發,又造成濫葬及違建問題。林口特定區工三、工四業已不夠用,工五亦已開發,相配合之商業區、住宅區已不足,亟需前瞻周詳的規劃。林口特定區地理位置優越,地勢平坦,面積遼闊,有高速公路及規劃中之捷運路線通過,實為亞太營運中心之理想腹地。十二、台北縣政府函為本案計畫範圍內大坌坑遺址界標不明,地主在禁建情況下致使濫挖濫葬嚴重,請儘速審查完成本案,俾利保存文化資產乙案。十三、林江龍君陳為其所有位於台北縣林口鄉菁埔段湖子小段土地,平坦完整可充分開發利用,實不應於本次通盤檢討中編定為「第一種住宅區」,應恢復原先編定之「第二種住宅區」乙案。十四、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陳為其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塔寮坑段大坑小段十二─二地號之保護區土地,前於民國五十八年經省府建設廳函准設立工廠有案,並已取得工廠登記證,應為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請准予變更該為零星工業區乙案。十五、國防部總務局函為該部「泰山營區」之位於泰山鄉下坡角段三○二地號等四筆土地,係該部重要之通信據點,都市計畫編定為「保護區」及「工十二」,請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十六、胡毓全君、洪水生君等十二人陳請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適度放寬「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容許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者,可有條件設立於住宅區乙案。十七、林宏澤君等五十餘人陳為渠等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二五六─一地號)及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三四一─二、三四二─一、三四二─二、三四二─三、三四二─四、三四二─五地號)土地,面積計九.五三○二公頃,為配合地方需要及發展並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請本會儘速規劃變更為住宅區,俾利林口新市鎮之建設繁榮乙案。十八、「林口住宅促進委員會」陳為龜山鄉長曾忠義君在林口特定區有幾十公頃保護區土地,是曾某反對縮小本案保護區變更面積之主因,請本會勿為曾某炒作土地之幫兇乙案。十九、東源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陳為該公司林口營業處周圍之工業區土地已無可供擴充用地,基於該營業處之營運需求,並為有效利用土地,請准予將該營業處東側、該公司所有之「綠化步道」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保護區」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及「綠化步道」,以供該營業處廠區擴充所需乙案。二十、楊萬利君陳為配合政府解決林口地區濫葬問題,請准予將其所有位於台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六○七─二二、六○七─三三地號土地變更為墳墓用地以設置靈樓乙案。二一、台北縣政府函為配合大學法修法並期使該縣高等教育普及,擬設立縣民大學,請將該縣所有位於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三八九、四二九等地號之五十二筆縣市共有土地(十五公頃)變更為文大用地乙案。二二、建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為該公司所有位於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四○三─一、四○三─二、四○三─五、四○三─六、四○三─七、四○五─七等地號土地,係於民國五十六年購置,經劃為林口保護區後禁建至今,請本會早日完成審查程序,俾該土地可資利用乙案。二三、台北縣泰山鄉公所函為加強老人福利措施、興建老人安養院需要,建請將位於該鄉大科窠坑段犁頭窠小段九十三地號之二.五六一九公頃鄉有林地,變更為老人安養院用地乙案。二四、台北縣政府為林口鄉鄉民代表會第一號提案致本會函稱,因本案尚未定案等由,致該府無法依原定進度辦理林口新市鎮第三、四期重劃業務乙案。二五、台北縣政府函轉五股鄉成功村八十五年度村民大會提案:「請政府重新檢討林口特定保護區問題」、「...修改舊法令及縮小禁建區域」乙案。二六、台北縣政府函轉陳金生等二十三人陳為本案林口鄉東勢村「公五」公有地,原住民居住已多年,懇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或准予承租,以作為原住民安身之處乙案。二七、台北縣政府函為解決該縣日益嚴重之家庭垃圾及事業廢棄物,建請將該縣所有、座落於林口鄉台十五省道、一○六縣道及北七七鄉道三道路範圍內土地,面積約六○○公頃,變更部分保護區、海濱游憩區為「資源回收專用區」乙案。附註:一、本部辦理審議「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經過(一)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省政府報請本部核定。(二)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因本次林口特定區通盤檢討事項近百項,變更面積逾一千公頃,擬增加計畫人口二十五萬人,涉及範圍至為廣泛,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俟研提研具體意見後再提大會討論以爭時效。(三)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召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四)八十四年二月廿四日,出席立法院林志嘉委員為林口特定區保護區解禁問題召開之說明會。(五)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召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六)八十四年三月廿七日,提報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二次會議討論(惟未及討論)。(七)八十四年四月廿八日,提報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三次會議討論(惟未及討論)。(八)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提報本部都委會第三八四次會議討論(惟未及討論)。(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出席立法院鄭逢時委員為林口新市鎮開發及發展緩慢問題召集之協調會。(十)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提報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五次會議討論。(十一)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召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十二)八十四年六月廿二日,召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十三)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本部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七七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迅依前開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查照辦理。(十四)八十四年九月廿二日,本部再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一二號函,催請台灣省政府迅依前開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辦理補充資料事宜見復。(十五)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八四住都市字第○七六八二三號函檢送林口二通案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十六)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出席立法院陳委員宏昌、林委員志嘉、李委員顯榮共同舉辦之「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檢討公聽會」。(十七)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以臨時動議提報本部都委會第三九二次會議討論。(十八)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三日,召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五次審查會議。二、八十四年二月七日本案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一)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就下列各點儘速於二週內提具補充相關書圖資料後再行審查:本案原計畫人口二十萬人分佈範圍內之開發及發展現況,如完成市地重劃作業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含道路、學校、市場等)之開闢情形,以及人口分佈發展情形等。本案保護區及農業區內現有建築物(包括違章建築)分佈之現況。本案原計畫自民國六十年之二萬四仟人至民國七十九年止之八萬四仟人,十九年間人口成長約僅六萬人,成長率低,請敘明開發緩慢之原因並研提相關因應對策。本案擬調整之計畫人口(四十五萬人)計畫分佈之範圍及構想。(二)本案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時,應請增邀林口新市鎮開發及管理相關單位(如省住都局企劃處、市鄉規劃處、建築處,以及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提供實際執行開發業務之相關意見俾供本案審查之參考。(三)會議中本專案小組召集人蔡委員添璧要求更換其召集人之職,併此列入本會議紀錄。三、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本案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一)原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劃之都市化地區及農業區預定分兩階段(初期與終極兩階段)、五期開發(初期階段開發之都市化地區屬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計畫於民國八十五年容納二十萬人口,而都市化地區外圍之農業區係都市化地區之未來發展用地,屬第五期開發區,計畫容納二十五萬人口;共計終極階段容納四十五萬計畫人口),其分期分區、循序漸近之開發及發展方式甚為明確合理(詳附圖一)。(二)本案本次通盤檢討擬取消上述之兩階段開發方式,並增加開發區至九期,計畫於民國一○○年以九期(第一至第九期)開發區容納四十五萬人口,即仍維持以原計畫之都市化地區(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容納二十萬人,而將原計畫容納二十五萬人口之範圍擴增為五期(第五期至第九期開發區),並擬將該擴大部分由農業區及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調整變更之幅度甚鉅(詳附圖二)。(三)惟以如下林口特定區之發展及開發現況分析觀之,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至第四期之人口發展及開發進度緩慢,而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原計畫之農業區及部分保護區增列為開發區並變更為住宅區,是否必要,值得商榷:本案原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將屆,惟第一期至第四期開發區之現有人口僅約九萬人,距初期發展目標之二十萬人口甚遠。原計畫之住宅區計畫面積約六百公頃,現有使用面積約二百五十公頃,使用率僅四一.一七%。原計畫公共設施(如市場、學校等)之開闢率幾近於零,計畫之十條聯外道路僅開闢兩條。執行財務及開發計畫之事權分散,嚴重影響開發進度。基於上開審查結論,本案專案小組委員一致認為本次通盤檢討之調整變更原計畫之分期分區發展方式,實屬不合理,惟是否同意在現階段將本案計畫人口由二十萬人調整為四十五萬人,攸關人民權益及專案小組後續審查之方向,茲事體大,特提請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