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41-臨時動議-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連江縣南、北竿特定區主要計畫暨南竿特定區(復興、介壽、經澤、清水地區)細部計畫及北竿特定區(塘歧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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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41
案件id
MOIO3941-6-003-176a9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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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第六、七、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八十三閩二建字第二七二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嗣經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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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暨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政府執行事項暫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授權縣政府辦理項目表」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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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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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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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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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送本會第三八一次會議審議,獲致決議如次:「(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通過,並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連江縣政府儘速就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有關實質計畫內容部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同意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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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連江縣政府以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八四)閩二建字第三三○七七號函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旋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月四、五日分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赴現場勘查後,獲致具體審查結論(詳如本次會議初審意見),因本案連江縣政府所提修正計畫書圖草案內容,部分已超出大會授權本專案小組審查之權限,爰再提大會報告確定,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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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地區並無相關國家公園計畫劃設構想,故本四案計畫性質、法令依據可改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風景特定區方式辦理,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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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內容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其中,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可斟酌實際發展需要調整計畫範圍及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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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目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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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程而言,應以改善本地軍民生活環境品質,並加強促進軍眷探親旅遊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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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長程而言,則以配合未來兩岸關係互動之發展趨勢,發展整體觀光旅遊事業,促進本地區之經濟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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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展策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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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程應積極加強必要公共設施之規劃建設,並改善對外聯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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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留土地使用未來發展彈性,自然資源應予加強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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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來本案進行實質審查時,並應配合研訂本案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開發許可管理規定,以兼顧土地之有效利用及自然資源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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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為發展觀光需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刻正委託研究之『馬祖地區整體觀光資源調查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認為確有變更都市計畫者,內政部同意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修正,以資配合。」。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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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案二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玆整理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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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竿主要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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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計畫人口、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部分,依照連江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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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檢討修正海上遊憩區之規模與使用項目,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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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設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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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之規模應請查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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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垃圾焚化爐之原址,查位於上風處,建請改為垃圾處理場用地,供作垃圾焚化後之灰燼掩埋使用,並請連江縣政府於鄰近地區適當地點增設垃圾焚化爐用地,其面積、範圍相關資料,逕提大會報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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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前揭垃圾掩埋場及北竿污水、雨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建議於適當地點劃設污水處理場用地,以避免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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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馬防部研提檢討變更建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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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編號第一至八號部分,依照國防部、連江縣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修正「機場用地」為「航空站用地」,使用項目並修正允許國防、軍事安全設施、營區、防空設施使用,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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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編號第九、十號部分,依照國防部、連江縣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修正納入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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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編號第十一至十三號部分,依照國防部、連江縣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修正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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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揭修正變更內容,請連江縣政府依照國防部研提建議與示意圖補充資料修正納入計畫書圖,其相關軍事設施之實際位置、規模、範圍、地號等資料,如屬軍事機密性質者,得另以密件附件方式處理,限制閱覽,以符國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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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夏委員鑄九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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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連江縣北竿地區芹壁之都市計畫審查能否重視其聚落保存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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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芹壁之地方特色,在台澎金馬地區可謂絕無僅有,且地方居民之支持意願亦高,建議可經由本特定區計畫,尋求文建會「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之支持,以確保該聚落所保持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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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訂細部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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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原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其計畫書圖(草案)有關原細部計畫變更內容部分資料,應重行整理改納入主要計畫書圖之現行計畫檢討分析部分,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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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閩北傳統聚落保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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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於北竿之芹壁、阪里、白沙、後沃等六處地區,查明實際需要範圍,並優先考量於芹壁地區劃設「聚落保存專用區」,並研提適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至少包括允許及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核准基準、使用強度、都市設計管制項目等規定)、鼓勵民宿使用管理維護辦法、土地開發許可及建築設計審查辦法、聚落保存維護與鼓勵民宿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資料,納入主要計畫書圖中,以促聚落有效保存利用,並利爭取相關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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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竿地區則請連江縣政府查明實際發展需要後,得比照劃設部分地區為「聚落保存專用區」,以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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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圖亦請就前揭「聚落保存專用區」部分妥予檢討分析,納入計畫書圖中,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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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提「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辦法」(草案)則暫緩納入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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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內容建請參酌各委員及列席代表說明意見妥予修正,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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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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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請參酌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及金門特定區計畫之案例,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允許及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核准基準、使用強度、都市設計管制項目,並訂定相關鼓勵民宿使用管理維護辦法、土地開發許可及建築設計審查準則等規定,納入主要計畫書圖中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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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鑒於南、北竿地區地形特殊,可資利用之土地資源相當有限,為節省公帑,減輕財政支出,計畫書圖中應規定本計畫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作多目標使用,並得就新劃設之可供建築用地依法辦理跨區重劃或區段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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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屬於新劃設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另擬細部計畫,透過合理公平土地開發許可及建築設計審查辦法、組織,妥予審查開發許可,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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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風景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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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照原規劃草案先行核定發布實施。此外,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研究之整體觀光資源調查研究成果,得另行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程序,迅即檢討、變更,增設風景區,以利馬祖地區觀光事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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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場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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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機場之擴建,以改善台馬航運瓶頸,同意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適度擴大機場用地範圍,並請該府協調確定後納入計畫書圖;至其用地名稱,一併修正為「航空站用地」,俾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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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四案相關人民陳情意見部分:均依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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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迅予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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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閩北傳統聚落保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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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劃設「聚落保存專用區」乙節,應研提適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至少包括允許及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核准基準、使用強度、都市設計管制項目等規定),納入主要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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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計畫書圖中明訂「本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建築,應俟相關鼓勵民宿使用管理維護要點、土地開發許可及建築設計審查要點、聚落保存維護與鼓勵民宿事業及財務計畫報由內政部核備後,始得發照建築」,以促聚落有效保存利用,並利爭取相關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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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提「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辦法」(草案),修正名稱為「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並應於計畫書中明訂「本要點自施行五年後,應迅予檢討修正之」,以利鼓勵觀光投資,並符實際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