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5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宜蘭縣政中心地區都市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3951
案件id
MOIO3951-2-004-07dfa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九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暨第十五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於擬定細部計晝時,配合擬定都市設計準則,並建立審查機制,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利執行。
-
二、本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應依「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公告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為準」確實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三、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收之○‧二倍,估算停車需求,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停車位空間,並納入計畫書中。
-
四、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示。
-
五、本案審核摘要表記載之「擬定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應修正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