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5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服務管理中心用地、育林公園、運動遊樂區用地、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發電廠用地,育林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服務管理中心用地,育林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育林公園用地為運動遊樂區用地及育林公園用地,運動遊樂區用地為人行步道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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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51
案件id
MOIO3951-2-006-55a2f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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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三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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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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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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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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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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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擬變更風景特定區範圍內土地為發電廠用地,為減少該發電廠開發案對風景特定區之衝擊,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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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區界線應與運動遊樂區範圍線間保留至少三十公尺之緩衝空間,以減少對海岸線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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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區內應保留至少三十公尺之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