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51-審議事項-第一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對本會第三八九次會議審議「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覆議案」決議內容,提出意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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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51
案件id
MOIO3951-4-007-c5eb5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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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六次、四五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九一三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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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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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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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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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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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六七次會議決議:「一、台南市、高雄市野鳥學會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有關將案內四五六公頃土地保留(如附圖保護區部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乙節,先函請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有關案內工業區開發,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院環保署審查結論辦理。」七、本部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二)內營字第八二八九三六○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台灣省政府所報本案計畫以明線標示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如上開標示有困難,則請敘明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現場明確界線範圍及擬建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俾供本部都委會審議前揭變更都市計畫案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依據。另以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七號函請該會儘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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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茲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三三四一五A號函復略以:「說明:...二、有關上開土地內,台灣省政府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函轉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層報之『台南科技工業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書』及圖,本會已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修正核定,副本及附件諒達,請併案卓參。」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略以:「檢附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核定本)及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圖各乙份,請轉知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劃定公告及其相關事宜,並依計畫書加強保育措施。」十、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三七九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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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二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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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三農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業已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圖在案,同意依照上開核定計畫書、圖,將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水域用地、鹽田(合計五一五‧一公頃)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其土地使用管制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核定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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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總面積一一四六‧三五公頃中,除上開五一五‧一公頃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外,其餘六三一‧二五公頃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農漁區、鹽田變更為工業區)通過,惟應由經濟部工業局確實依照「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之規定,於台南科技工業區開工或興建道路施工前,應先完成保護區與工程地帶之隔離及保護區四周隔離水道土堤、潮溝之興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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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四七○○六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各九份到部略以:「本案經核台南市政府所送計畫書圖部分尚符合貴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三七九次會議決議,惟據該府稱:『為爭取工業區開發時效,擬先將變更工業區部分先行核定是否可行,請鑒核。』」,因案涉修正本會決議,特再提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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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八四府建四字第四三○五一號函為維護南寮原住戶之權益申請覆議將南寮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仍維持原計畫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並檢送計畫書、圖等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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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案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茲准該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四農林字第四一二九○八八A號函復:「有關貴部函為台灣省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擬將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學校用地案,應請台灣省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十四、案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八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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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查行政院農委會上開來函所敘第三八九次會議決議與會議紀錄確有出入,建議修正決議文為「本案應俟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核定修正「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同意將本覆議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剔除於上開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後,同意本覆議案內容,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本案案名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案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因案涉大會決議修正,特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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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第三八二次會議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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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本案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左列口頭說明,並准予通過修正計畫書,先行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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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委會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將部分現有住宅聚落劃入,為維護民眾權益,台灣省政府刻正審議該覆議案,為台南科技工業區早日推動,請同意將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先行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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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同意本案範圍不調整,面積修正如下:低密度住宅區○.九八公頃、農漁區二一三.三一公頃、鹽田四九三.六七公頃變更為工業區七○七.九六公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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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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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程序,核定修正『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同意將本覆議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剔除於上開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後,同意本覆議案內容,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修正本案案名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案』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十五、茲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四農林字第四○三○七三五A號函致本部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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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送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八九次會議紀錄有關核定案件第二案決議內容,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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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有關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案』覆議案,貴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之當日決議應為:『原則同意台灣省政府所提覆議案,惟請先徵得農委會同意後辦理』,與本案貴部函所載決議內容:『本案應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程序,核定修正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有相當出入,其有關本會部分,該決議內容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程序不符,歉難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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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計畫係由台南市政府研擬,經函報台灣省政府,於八十三年八月廿九日省府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報請本會核定後,由台南市政府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該保護區範圍書、圖及相關規定事項。有關台灣省政府覆議案,如涉及該保護區範圍之變更,應請該保護區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台灣省政府、在縣(市)為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程序辦理(即:地方主管機關就野生動物保護區之變更,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以上本會業於貴部都委會該次會議中明確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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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本案台灣省政府覆議內容,並不涉及該保護區範圍之變更,僅為維持原都市計畫之分區及用地類別,本會原則同意;惟各區之管制事項應請配合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台南市政府公告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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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次會議行政院農委會代表於大會中口頭建議,原則同意台灣省政府所提覆議案,即維持原計畫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惟各分區內之管制事項,應請台南市政府自行配合該府所公告「台南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管制事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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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三農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業已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圖在案,為維都市計畫完整,仍應依照上開核定計畫書、圖,將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水域用地、鹽田(合計五一五‧一公頃)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其土地使用管制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核定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規定納入計畫書,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