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51-臨時動議-第一案:楊委員重信提案─為省(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或備案之都市計畫書圖不符規定者,建請逕予退件,避免延宕審議時效,並明權責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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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51
案件id
MOIO3951-6-010-85b84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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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都市計畫書圖係法定文件,影響人民權益與各地區都市現代化生活環境品質甚鉅,因此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特明訂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應表明內容,同時本部也早於六十三年六月即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以加強規範計畫書圖之製作,增進計畫品質及改進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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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查近年來省(市)政府報部核定或備案案件之書圖製作往往過於簡略粗糙,無法具體表達計畫目標及計畫內容,致使審議過程中因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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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問題,迭經本部都委會決議要求退請省(市)政府重新製作或者要求立即補充具體說明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審議,始獲得修正通過,但也因此延宕審議時效,造成地方與中央極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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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爾後省(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或備案之都市計畫書圖,如經以檢核表先行查核結果,確未符合前揭規定者,將逕予以部函退件重新製作,不予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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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不予提會審議。」外,本部並於八十三年十月四日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五一號函訂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補充規定分函省(市)政府查照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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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強督促省(市)政府確實依照前揭規定製作計畫書圖,除本部都決議:一、由內政部再度通函省(市)政府,重申都市計畫書圖製作應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暨本會決議、內政部上開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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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內政部營建署配合「都市計畫業務講習計畫」,分期分區邀集各級地方政府都市計畫業務主管、承辦人員,辦理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講習與座談,以加強觀念溝通與在職教育,提昇計畫品質,增進審議效率。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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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三七○次會議附帶決議:「爾後各級地方政府辦理之新訂或變更主要計畫案,其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都市計畫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