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0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001
案件id
MOIO4001-2-002-e67db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壹、依本部報奉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內○○六○九號函原則同意,並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三九七次會議報告之「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之近程措施─「經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之都市計畫案,除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定行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決議再予修正報部逕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由本部都委會決議准予備案」,惟經查本備案案件尚有牴觸「上級所定行政命令」者如次:
-
一、本案前奉行政院秘書處交議「台灣省政府函為嘉義縣政府為配合中央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需,擬申請辦理擴大縣治所在地都市計畫,以取得醫療專用區」乙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左列結論,並經行政院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台八十四內○四○八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照本部研商結論辦理在案。
-
「本案原則同意,並請衛生署就本案醫療專用區之綜合醫院、慢性病院;教育部就該區之護理專校;內政部(社會司)就該區之養生社區等所需之面積及設施內容予以核定後,修正本案之規劃面積,並考量高鐵太保車站用地之發展需要,由嘉義縣政府予以整合規劃後循都市計畫程序報核。」。
-
二、本案擬劃設八十公頃「醫療專用區」設置綜合醫院、慢性病院、護理專校、養生社區等各使用項目,所需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迄未由計畫擬定機關(嘉義縣政府)依前開本部研商結論,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
-
三、本案計畫書第七二頁所載擬劃設「醫療專用區」八十公頃,以及第四四、四五頁所載之該專用區內綜合醫院、護理之家、護理專校、老人養生社區之「設施規模計畫表」等計畫內容,屬未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核定,即由擬定機關自行規劃者。
-
四、依據內政部社會司所提意見,「家庭化、社區化、均衡化、民營化」是政府規劃老人福利服務的原則,本案擬設置收容七千人佔地三十五公頃之老人安養社區,有違上述原則。
-
貳、為確保擴大計畫內容之確實、可行,避免造成都市無秩序之蔓延發展,並求充分考量本案都市發展之相關政策、需要及課題,本備案案件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左列各點,就計畫內容研提補充及修正資料循程序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應確實依照本部八十四年一月五日研商會議結論辦理左列事項:
-
(一)確實依照前開本部研商結論,研提本案「醫療專用區」各使用項目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計畫概要,報請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
-
(二)就區域之發展趨勢,及原有縣治計畫地區之開發執行情形、人口產業引進狀況等,通盤檢討原縣治計畫及本擴大計畫案之整體發展需要及目標、應配合檢討規劃事項,以及「醫療專用區」劃設區位。
-
(三)就本案各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所提意見(詳附錄),依左列各點,重行檢討規劃:
-
重行核實整合規劃「醫療專用區」之面積規模,並重行檢討確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以及原都市計畫地區整體發展之需要、課題、政策目標、策略,以及整體發展構想、需求面積等。
-
依據前項所擬之構想及面積需求,重行檢討擬訂擴大計畫之範圍及規模,並擬訂人口引進策略,以及交通運輸、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計畫。
-
依前項之擴大計畫面積規模,重行考量區域人口發展趨勢、可能引進人口、人口及產業發展策略、未來實際可引進人口,以及計畫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服務水準、容積率規定等因素,核實計算計畫人口。
-
依據前項推估之計畫人口,重行推估該擴大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暨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並重行審慎核實估算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
研提財務計畫與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至少應列表分析擬取得公共設施之項目及數量,開發主體、經費來源、預估現金流量及預訂開發時程等項目。
-
二、「醫療專用區」之開發建設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點:
-
(一)依前開決議貳辦理報核、並經重行核實整合規劃後之「醫療專用區」各使用項目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計畫概要。
-
(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至少應包括開發方式、開發主體、經費來源、預估現金流量及預訂開發時程等。
-
(三)「醫療專用區」所需用地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取得,開發主體應敘明為嘉義縣政府,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嘉義縣政府辦理公開標售。
-
三、其他事項:
-
(一)計畫書第九十一頁所敘,擬將現有聚落排除在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請查明是否符合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略以「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二)計畫書第七十二頁所敘,擬劃設九個文教區,以保留開發彈性、供民間興學乙節,除確屬為獎勵私人興學者外,應依計畫內容實際需要,核實劃設國中、國小用地,以利執行,並符實際。
-
(三)應規定開發期限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研擬納入都市設計相關內容,以提高生活環境及及都市計畫品質。
-
(四)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上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棄物收集場所、垃圾焚化爐、掩埋場等環保用地,並配合各項設施之開發進度研訂實施計畫,分年執行開發。
-
(五)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廣場、兒童遊樂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規劃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十。
-
(六)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設置必要之公共停車空間,並研訂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
參、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由本部營建署擇期安排本會委員前往實地了解擬擴大嘉義縣治計畫附近地區實際發展狀況。
-
附錄:一、本部地政司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簽復本部營建署書面意見:
-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已有明定,是如採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劃設所需用地者,自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以資適法。本案貴署所簽『其土地之取得,如係供標售或標租予政府以外之特定私人開發主體開發使用』乙節,詳情究何?案情不明,倘『醫療專用區』內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之建地,應依該條例規定標售。」二、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五○二二九八五號函提書面意見(會後寄達):
-
「二、案內規劃設置綜合醫院一千五百床及護理之家二千床部分,由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提出申請,案經提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該院於嘉義縣太保市設立嘉義分院,設置規模為一般病床一一二○床(含精神科病床一二○床及開放性病床),另原則同意附設護理之家做整體規劃,並分階段執行,第一期核定設置護理之家八○○床。
-
三、醫療專用區中,綜合醫院及護理之家規劃用地約三○公頃,該建院基地面積,需配合建院規模考量、規劃,惟如不考慮成本及土地有效利用,單就醫療品質而言,建地面積大應無可厚非,惟如考慮土地有效利用,以目前核准之病床規模,三○公頃之土地確實略大,請貴部從都市計畫及區域規劃再予考量。」三、內政部社會司八十五年五月七日八十五社司發字第八五五一六五三號函書面意見:
-
「二、『家庭化、社區化、均衡化、民營化』是政府規劃老人福利服務的原則,本案擬設置收容七千人佔地三十五公頃之老人安養社區,有違上述原則。
-
三、本案主要計畫書未有嘉義縣政府依老人福利法之相關規定針對於『醫療專用區』設置『老人安養社區』之具體設計與審核書表,歉難表示意見。」四、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八五)環署綜字第第二四一七三號函書面意見:
-
「二、本案醫療專用區及護理專校等之設置,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五、教育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八五)技(二)字第八五○三四五○九號書函書面意見(會後寄達):
-
「關於...涉及護理專校用地面積乙節,請參考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如附件)。另現階段因國家財政緊縮,教育經費增加有限,短期內本部尚無新設國立校院計畫,..」。
-
六、交通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台交路八十五(一)字第○○三二五二號函書面意見(會後寄達):
-
「二、本案毗鄰之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綱要計畫已經行政院核定,其中規劃有相當規模之商業活動,故『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中東側緊臨高鐵車站特定區部分之商業區建議與其醫療專用區週圍購物中心、商業區合併做整體規劃,以避免未來商業區零散發展。
-
三、計畫範圍內之主要聯外道路縣一六八號道路及內環道路系統之計畫寬度為三十五米與四十米,而南北兩側之外環道路寬達五十米,是否有此需求,請再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