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1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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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11
案件id
MOIO4011-2-002-053de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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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九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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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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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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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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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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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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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左列變更內容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惟應請該府轉知切實依該省都委會會議決議,詳予查核各項之實際變更內容、範圍、面積資料等,並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重行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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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編號一、二,擬變更為「河川區」、「堤防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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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編號十三,擬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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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編號十六,為配合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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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通盤檢討案其餘擬變更內容暫予保留,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剋速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依程序報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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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行校核本案計畫書、圖內各項實際之變更內容、範圍、面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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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提補充左列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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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上位指導計畫或開發計畫對本案之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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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區觀光遊憩發展現況及品質之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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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地區之發展課題、目標、對策、規劃原則及整體規劃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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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觀光遊憩計畫:至少應包括景觀資源特色分析,遊憩活動及設施規劃構想、遊憩旅次數、旅遊目的、停留時間及使用設施頻率,相關遊憩設施及附近風景區分佈與經營競合情形,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及交通運輸、土地使用等相關計畫之配合規劃,觀光遊憩設施之管理、獎勵民間投資措施、建蔽率、容積率、允許使用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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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及景觀維護計畫:至少應針對南鯤鯓代天府所在地保存區週邊地區,對於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量體、造型、材質、色彩、植栽綠化、天際線、人行步道系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綠化等,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並敘明應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辦理土地之開發管理及景觀維護等相關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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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運輸計畫:至少應包括道路使用容量分析、觀光遊憩之交通需求量之分析預測、主要次要道路動線、停車需求量之分析及預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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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設施計畫:至少應包括給排水系統、公園、停車場、及環保設施用地等之需求分析,以及其發展目標、適宜區位配置原則及構想、開發執行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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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垃圾處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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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景觀及資源保育計畫:至少應包括鹽田區、魚塭區、河川區等之景觀維護及相關之水土保育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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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照院頒「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之規定,規劃污水下水道,並選擇適當區位設置污水處理場,以防止水域污染,提昇遊憩品質,並應敘明開發單位及經費來源,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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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照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公共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設置足夠公共停車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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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照院頒「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