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1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部分風景區、無設定區、住宅區、公園為河道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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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11
案件id
MOIO4011-4-006-4dcb3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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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二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三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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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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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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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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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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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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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本會第三七一、三七二次會議審決同意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新編號三十五、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仍維持道路用地外,其餘准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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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審議通過變更內容,應於『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內分別敘明及標示,以資查考。」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九九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因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曾接獲公民提出異議,且案內部分使用分區亦因「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而有變更,如無設定區已變更為保護區、住宅區,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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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前,應就本案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外之變更內容,轉知新竹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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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有河道用地應予綠化,不准做其他使用,並應加強親水性設施及景觀維護。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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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案名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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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新竹市政府業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案內之無設定區業已變更為保護區及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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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請詳實查明上開保護區、住宅區變更為河道用地面積,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及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