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1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台北市南港區主要計畫(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案」及「擬定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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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11
案件id
MOIO4011-4-008-082d7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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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一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八五府都二字第八五○二○七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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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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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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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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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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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三九九次會議審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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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剋速查明補充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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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建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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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近重要交通建設與區內道路聯接之時程配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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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說明該地區內停車空間之提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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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二高聯絡道路之路線修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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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內公園、綠地劃設面積偏低,應重新檢討規劃,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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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南港國小附近居民協調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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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屬非都市土地擬辦理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仍應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六點規定,先行報奉行政院核可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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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內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屬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擬免適用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內之規定者,應請研擬具體意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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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方式中,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與自辦更新之區分標準及適用範圍;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辦更新之認定及計畫更新之程度,併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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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修正計畫書內面積對照表、分區名稱暨使用管制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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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濟部工業局、台肥公司、世貿及台北市政府於本計畫開發過程所扮演之角色暨各相關單位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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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台北市政府依法所取得之抵費地或抵價地,如何處理以落實開發南港經貿園區之政策目標,應請補充說明。」七、嗣准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八十五年五月七日北市都二字第八五○七二五五號函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八五府都二字第八五○三三二七五號函補送資料到部,經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報本會五月十五日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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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議審議,因議案繁多,時間不足,爰決議另由本會委員聽取該府專案簡報,嗣經於五月二十五日聽取專案簡報,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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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二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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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及變更主要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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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將土地開發方式及其實施範圍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原細部計畫書圖中規定之「另擬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並適用獎勵更新地區」,應併予納入並修正為「另行修訂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並適用獎勵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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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部分原為非都市土地,仍應俟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可後,始得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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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定細部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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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會議中台北市政府所補充之「規劃補充說明資料」,請適度納入細部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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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停車空間需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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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開「規劃補充說明資料」第二十八頁中核算之停車空間需求數量,請再詳予查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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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停車場區位規劃不當,請配合實際需求區位,重行調整妥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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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以公園、學校用地規劃為停車場多目標使用部分,請改以建築基地內增加開挖面積之方式規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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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及擴大主要計畫書圖暨擬定細部計畫書圖之製作,應請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暨「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以資適法,並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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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八四)環署綜字第五四○三六號令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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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因本案係屬國家重大建設,同意排除於上開審議規範之適用範圍,以爭時效。為符實際需要,上開審議規範配合修正增列第十一點:「本審議規範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不適用本審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