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11-臨時動議-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特定區五號道路毗臨地區都市計畫並擬定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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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11
案件id
MOIO4011-6-013-5fdf3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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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八六、一八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八五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五五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並經提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三九八次會議審決略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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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修正計畫書圖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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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配合進行都市設計研究後,重新檢討調整本計畫區內之街廓大小、綠化步道系統、道路系統與該特定區整體開發時序等事項,以提昇其都市計畫規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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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辦理整體開發區段徵收,政府可取得之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比率、政府投資開發之財務收支概況與開發進度等項,請補充具體資料後納入事業與財務計畫,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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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行政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及『災害防救方案』之規定,補具具體資料後列入計畫畫內規定,以符院示並利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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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頃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高市工都字第一五三二一號函送本案補充修正計畫書圖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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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所提本案補充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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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計畫區內綠化步道系統應予維持為原計畫,惟為考量兩旁住宅區之整體開發申請建築之可行性,同意以適度退縮指定建築線方式辦理,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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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除市場用地外,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以維原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