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41-報告事項-第二案: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041
案件id
MOIO4041-2-006-492cb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按行政院新聞局依據行政院政策指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負責推動「媒體中心執行方案」,以籌設高科技媒體園區,又行政院經建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召開「研商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審議規範」會議,並以該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協(八五)字二五四六號函送會議結論略以:
-
「(一)媒體園區四案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新聞局徵選完成並報院核定後推薦至內政部,第一階段工作視為完成,本案應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用地變更審議程序。
-
(二)基於前項事實,本案毋需再訂設置管理辦法,請內政部參考新聞局所提『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審議規範』草案,逕行擬訂審議規範,並請新聞局即提供高科技媒體園區四案核定內容之基本資料予內政部參考。」二、本部為配合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籌設媒體中心執行方案,爰研擬完成「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乙種,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邀集各相關單位開會研商,除部分修正或暫予保留外其餘均獲致共識,其中暫予保留部分之會議結論略以如下:
-
「有關第八、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點涉及生態綠地捐地比例、捐獻一定金額比例、專用區各項設施面積、劃設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比例及建蔽率、容積率規定暨『生態綠地』名稱是否修正為『緩衝綠地』部分,均予保留,俟提本部都委會時,由新聞局研提具體意見及補充理由,併案討論決定。」,茲業已依會議結論修正草案妥竣,特提會討論。
-
補充說明:一、本案頃准行政院經建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協(八五)字第四一四九號函送本(九)月十六日研商「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會議紀錄,其中針對本部於本(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研商會議紀錄中暫予保留部分,已獲致共識與具體結論,並據以修正草案妥竣,其修正草案重點如次:
-
1、本規範第二十七點第一項有關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比例修正為:
-
「面積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
2、本規範第三十二點第一項有關媒體事業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規定部分修正為:(1)原第三、四款次序調整,並將原第三款「娛樂服務」項目移列原第四款中。(2)原第四款名稱修正為其他媒體事業設施。
-
3、本規範第三十三點第一項有關建蔽率部分修正為:「其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但本規範第三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影視製作及後製作設施用地之建蔽率最高得為百分之八十。」。
-
二、此外,頃准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北市都一字第八五一五九八六號函補充意見建議於本規範第一條後段增列「惟如地方政府另訂有審議規範者,依其規定辦理。」,併提請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通過(詳附件二),惟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媒體中心執行方案」,以籌設高科技媒體園區,俟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後,再通函省(市)政府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