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4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部分)(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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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41
案件id
MOIO4041-4-009-efd72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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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一九、五○二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五府建四字第四一四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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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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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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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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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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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第四○一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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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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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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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時,應配合地方需要,另行協調訂定回饋措施。」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六三二七一號函申請覆議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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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覆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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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綜合醫院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表示,該院為回饋鄉里,同意提供一千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公益性空間,供該鎮衛生單位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教育使用,並請行政院衛生署督導執行之。上開承諾事項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並於請照時應先經鎮衛生單位之同意,以作為將來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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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條件一「臨接住宅區部分」乙語,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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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行政院衛生署同意之建院設置計畫內容外,童綜合醫院列席代表於會中分送之建院計畫書所提其他設施之設置計畫使用事項,應予增列納入計畫書內,以作為將來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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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圖繪圖者以童綜合醫院核章,核與本部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二四四五號函示「私立、團體或機關經核准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其提出該變更計畫書、圖僅作為原擬定計畫機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故計畫圖背面製圖員及校對者核章,仍應由原擬定計畫機關核章,以資適法」規定不符,應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