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4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041
案件id
MOIO4041-4-012-cfdb7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第三八五次、六月二十日第三八六次、八月十五日第三八九次會議審決在案各略以如次:(一)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本案併『擬定國立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討論。」。
-
「一、本案土地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國立高雄技術學院之計畫新增校地二三.九二公頃合計達九八.五○公頃,擬配合變更九八.五○公頃農業區土地為學校用地(二三.九二公頃)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包括四一.三八公頃住宅區及其他)(變更內容編號一)後,學校面積超過高雄大學二十餘公頃,其需要性尚未經教育部核定,以及其對北側緊鄰本區之高雄新市鎮開發勢必造成土地使用之競合與排擠,對該新市鎮未來人口與產業之引進不無影響。為利於該新市鎮開發並兼顧該校擴增校地需要,由內政部儘速邀集新市鎮開發作業單位、台灣省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研獲具體結論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八七次會議討論。
-
二、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內政部所頒「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申請辦理變更中之該公司高雄廠毗鄰農地,請准予變更為工業用地乙案,應於計畫書圖分別述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該公司依上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本變更案係關國立高雄技術學院是否確有新增校地之需要、是否確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該新增校地之取得、以及該計畫新增校地是否由教育部價購負擔等問題,請內政部函請教育部正式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案經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六五號函請教育部明確惠示卓見,並經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台(八四)技字第○五九五五一號函復意見到部,嗣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三九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
二、本變更案請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之變更內容修正,並依左列各點研提具體計畫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八五府都二字第一六一九二四號函檢送依上開本會第三九八次會議決議辦理之補充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第三八六次會議決議:
-
(三)第三八九次會議決議:
-
「一、變更內容編號一:
-
(一)本變更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國立高雄技術學院之計畫新增校地二三.九二公頃,配合變更九八.五○公頃農業區土地為學校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包括四一.三八公頃住宅區及其他),將造成與北側毗鄰之高雄新市鎮未來人口引進及土地使用之競爭與排擠,為避免本變更案影響高雄新市鎮之開發,並兼顧地區之整體規劃與發展,本案內旗楠公路以北之土地,包括本變更案變更範圍及其毗鄰之住宅區、工業區土地,應予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
-
(二)本變更案變更範圍如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案內規劃之典寶溪整治所需用地以及高雄技術學院校門連外園道用地之取得,原則同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上開典寶溪整治所需用地之區段徵收計畫應請台灣省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
-
二、本案內其餘未及審議部分,訂期列入議程繼續審議。」。
-
「壹、本案變更內容編號一部分:
-
一、本案擬變更位置北側毗鄰本部積極推動中之『十二項建設計畫─高雄新市鎮』,將影響高雄新市鎮開發之成效以及未來人口之引進與發展,惟該新增校地計畫既經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台(八四)技○五九五五一號函核為確屬該校發展需要、須以區段徵收方式無償撥用取得,且係屬符合國家教育政策者;為減輕本變更案對高雄新市鎮開發及發展之影響,原則同意採納高雄技術學院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左列修正計畫:
-
(一)新增校地範圍縮小為其西半側,面積由二三.九二公頃縮減為十公頃。
-
(二)新增校地南側聯外園道之寬度,由六十公尺調整為四十公尺。
-
(三)配合前二項,調整本變更案區段徵收範圍至該聯外園道以西、旗楠公路以北。
-
(一)本變更案範圍內擬實施區段徵收之確切範圍、都市發展用地之項目及需求量。
-
(二)擬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計畫。
-
(三)擬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外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之檢討或變更。
-
(四)實施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
-
三、本變更案內擬將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部分,依類似案例,河川整治所需用地除經報奉行政院核示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外,應依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是否應予併入前項之區段徵收範圍內作規劃考量,請台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核示並依院示辦理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貳、本案內其餘未及審議部分,併同前揭計畫資料報部後列入議程繼續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變更案第一案本會決議:
-
(一)基於台灣省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左列口頭補充說明,本變更案之變更位置及內容(詳附表),同意依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修正計畫修正通過。
-
1、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補充說明,所提修正計畫之區段徵收計畫可行性,業經該府審慎評估確為可行。
-
2、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補充說明,該府召開之公聽會中,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出極高之參與區段徵收意願,如本變更案經審決修正通過發布實施,該府將立即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儘速取得國立高雄技術學院所需聯外園道用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先行辦理該用地之都市計畫釘樁作業並發包施工,並將儘速配合辦理細部計畫擬定及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
(二)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
-
1、本案變更內容請依左表修正: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2、除國立高雄技術學院聯外園道用地外,應規定於一定期限內擬訂完成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3、細部計畫之內容,應俟高雄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水利單位,就本變更案內有關典寶溪整治所需用地,是否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乙節,擬具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報經行政院核示確定後,依據院核示內容擬訂之。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二、變更案第二案本會決議:
-
應再就本案變更範圍內老舊聚落之建築位置、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發展狀況等,詳予查明並重行檢討擬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如查明檢討結果屬確符合行政院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十四內四二九九九號函意旨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其餘仍應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並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敘明左列各點:
-
1、前開事項查明檢討情形。
-
2、於一定期限內擬訂完成細部計畫(包括訂定妥適之整體開發方式、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等),並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三、變更案第三案本會決議:
-
准予通過,惟其變更後之用地名稱應修正為「社教用地」。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四、變更案第六案本會決議:
-
為健全該地區工業發展,並利於工業區之使用管制,本案內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均修正為甲種工業區。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五、變更案第七案本會決議:
-
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八五三號令公告廢止,是本變更案擬增訂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依上開鼓勵辦法訂定之容積獎勵措施部分,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八五○號令頒訂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相關規定妥予修正。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六、變更案第十案本會決議:
-
按「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之五「公共及公用設施計畫」內業已載明,其計畫範圍內文大用地(即國立高雄技術學院校地,計畫面積八三.五三公頃)之邊界,係以本特定區計畫邊界為界。是本特定區計畫北側之四.○五公頃非都市土地,係屬該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圖不一致之誤,不應納入本案計畫範圍內,併請內政部納入該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檢討修正。
-
〔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
七、變更案第九案擬調整計畫人口與密度部分,應依照前開本案核准變更內容,核實檢討計算。
-
八、應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公共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公共停車位空間。
-
九、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頒方案規定。
-
十、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八五國巨財稅第○七二號函陳為該公司高雄廠毗鄰農業區土地,擬依「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變更為工業區案,業依本會第三八六次會議審議本案決議二,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取得低污染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請准予變更為工業用地乙案,原則同意,並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如確符合上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者,准予變更該農業區土地(○.一六公頃)為「零星工業區」,並應就查明結果,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