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5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公(兒)用地、停車場用地、文(中)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中豐榮、豐樂中低收入住宅社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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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51
案件id
MOIO4051-2-005-7c8a1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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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四、四四九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經台灣省政政府以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二六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並經提報本會第三六四、三六七、三七五、三七六、三八○次會議審議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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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屬上開通盤檢討案內經本會審決暫予保留部分(即變更編號十六及編號二十二部分),茲摘錄本會第三六七次會議決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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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十六部分,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俟本會審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獲致具體可行之結論後,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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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二十二擬調整計畫人口部分,暫維持原計畫,並俟變更編號十六案討論決定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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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審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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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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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嗣准台東縣政府八十三年二月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提報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略以如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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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東縣政府確實研提具體完整可行之補充資料、事業及財務計畫(包含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進度、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建設營運管理、詳細之經費需求及籌措、收支平衡預估等)送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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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各級都委會審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轉知各地方政府,凡涉及『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之相關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其計畫書圖之製作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至十四條規定辦理,並確實加強事業及財務計畫(尤其是經費需求與籌措、收支平衡預估等,應確實依實際需求查明估算)部分,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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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曹委員奮平、楊委員重信所提意見,送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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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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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曹委員奮平意見:查本計畫區人口嚴重外流,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又僅達百分之六十一‧九二,應無辦理本案變更都市計畫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且相關之檢討、變更應與都市發展實際需要相配合,並請詳予查明、評估,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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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楊委員重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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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建議仍應確實查明人口成長需求及相關經費籌措之可行性後,再行討論決定,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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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提出具體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重大建設計畫之依據,並說明達成計畫目標之程度與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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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本案計畫住宅區可分為二案,以維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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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案:訂定平均容積率不超過百分之一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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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得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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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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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案:訂定平均容積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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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得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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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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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八三)府建都字第一○八二四三號函送本案補充資料到部,經提本會第三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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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左列各項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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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且辦理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依行政院函規定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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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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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計畫容納人口不變之原則下,應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總容積,其平均容積率為一六○%。其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二者之容積應各佔前揭計畫總容積之百分之五十,即『政府取得』部分之平均容積率為二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之平均容積率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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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規定開發期限,以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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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及相關上、下水道系統,並同時研擬及執行上開公共設施之開發計畫,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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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應以至少每千人○‧三公頃為準,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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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計畫範圍內應另行覓妥適當地點,劃設廢棄物收集場所及興建垃圾焚化爐,以解決本地區未來垃圾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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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增設必要之停車場空間、都市防災設備、消防路線、開放空間等相關公共設施,並修正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增列公共設施用地得依規定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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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六六○五九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資料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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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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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內容有關「政府取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住宅區、商業區之差別容積部分,應比照本會第三八八次會議審議該省報部備案之類似案例「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過埤子、灣子頭地區)」案決議文,修正如次,以維公允,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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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取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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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得之土地均劃設第二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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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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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住宅區土地均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六○%,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六○%,但依規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公益性設施、綠地者,容積率得酌予獎勵增加,惟不得超過一八○%;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劃設為商業區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八○%,容積率不得超過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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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並請該府轉知配合訂定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種類、項目,以及開發期限、都市設計等管制規定,以維環境品質,並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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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本案計畫範圍內部分既成建物擬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乙節,請該府轉知開發單位妥予處理,並於研擬細部計畫時,增列既成建物密集聚落更新相關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