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5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大溪海岸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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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51
案件id
MOIO4051-4-012-1ac07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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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三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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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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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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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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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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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三九七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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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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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蔡前委員添璧、楊前委員重信、夏前委員鑄九、馮委員正民、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張委員有恒、倪委員世標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前委員添璧為召集人,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十七日、六月二十七日舉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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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八十六年度本會委員改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施委員鴻志續任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並各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九月二十五日舉行第四次、第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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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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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計畫案之檢討分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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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之檢討分析內容,應就左列各點再予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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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本案原計畫(大溪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自民國六十一年公告實施以來,迄未依計畫開發發展,其開發困難之癥結,以及辦理本次通盤檢討案之理由等,補充說明本案相關計畫背景及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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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東北角海岸地區現有旅館區及旅遊設施之分布位置、計畫面積、使用現況、開發情形或未開發之原因、旅次數、旅遊目的、停留時間及使用設施頻率等項目,附圖列表補充分析區域之觀光遊憩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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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計畫區全區內之地質、地形、坡度、土地使用適宜性、土地承載力、潛在災害地區、生態、自然景觀資源、古蹟或遺址保存等因素,附圖補充分析表明本計畫區內之發展潛力、實質環境限制、或環境敏感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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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原計畫開發困難之癥結、原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自然環境狀況、相關上位計畫及政策之指導、區域之觀光遊憩發展現況等項目之檢討分析結果,補充分析擬訂本計畫區之發展目標、課題、對策、整體發展規劃構想,以及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規劃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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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左列各點,本計畫區之發展目標,應確立為「發展高水準之觀光遊憩活動並兼顧環境及景觀保育需要,以建立宜蘭縣及東北角海岸地區之觀光遊憩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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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內多屬山坡地、海岸地形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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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私有土地中,「博愛企業公司」土地占約五一%(其餘私有地占約六%,公有地占約四三%),極具整體開發潛力,該公司並於會中表示擬整體開發本區為高水準觀光遊憩區之極高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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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經內政部函准交通部八十五年二月八日交路八十五(一)字第○○○八○三號函復本案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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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該特定區計畫因宜蘭縣境缺乏觀光旅館與遊樂區用地,致觀光遊憩發展受限。本案如能審議通過,將增加特定區宜蘭縣境之觀光發展空間。又該地區係民間業者擬自行投資開發經營之觀光遊憩設施,預期將為開創該特定區民間投資開發觀光遊憩設施之範例。對提升觀光遊憩品質,加速特定區之觀光發展裨益甚大。爰此,該通盤檢討案,基於特定區域之觀光資源發展與經營管理之考量,本部樂見其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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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之發展課題、對策、整體規劃構想等,應就左列各點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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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本案計畫範圍多屬山坡地、海岸地形及海域,首應考量如何整體規劃本計畫區全區未來之使用及發展計畫,使其對該等環境敏感地區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並兼顧計畫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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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地區內,公有地占約四三%,私有土地中,「博愛企業公司」土地占約五一%,其餘私有地占約六%,極具整體開發潛力,並涉及公有地參與整體開發利用之可行性;為求本計畫案整體規劃品質,以及未來執行之可行,應妥予規劃整合公私部門之規劃理念、開發手段暨經費籌措等,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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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本地區整體規劃開發為高品質之觀光遊憩地區,因其中屬博愛企業公司擬開發使用者占大部分,未來開發利得勢將全歸該公司。為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應協調該公司主動提出具體回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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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內沿海岸地區南北貫穿之台二號省道(計畫寬度二十公尺),現況交通及砂石車來往頻繁,將嚴重影響未來本地區觀光遊憩活動之安全及品質;應就平行設置砂石車專用道,以及於該道路兩側退縮綠化並設置步道、自行車道等,妥予規劃具體可行構想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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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維護本風景特定區之整體景觀,應從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觀點,妥予規劃擬訂建築物高度限制計畫,以及土地使用管制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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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維護公眾使用海岸地區之權益以及保育景觀資源保育,應妥予規劃擬訂本計畫區內海岸地區之活動使用及設施計畫,以及資源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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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博愛企業公司於會中所提之整體規劃及開發配置等計畫構想,原則同意,並請台灣省政府妥予修正納為本計畫之整體規劃構想,並註明係供未來細部計畫及開發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之參考,以提升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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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內公有地(含海域)之開發處理方式,攸關本計畫區整體開發之可行性,並請應依左列各點補充檢討分析公有地參與整體開發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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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圖說明本案內公有地之分布位置、範圍、面積、管有單位,與各土地使用計畫分區之關係位置(如一般遊憩區、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內皆有台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以及現為博愛企業公司租有及該公司擬租用之公有地之位置、範圍、面積、租期及簽約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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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單位申請租用、經營使用左列公有地(含海域)之受理單位、核准之依據、條件及程序,以及未來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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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岸地區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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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蘭縣政府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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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財產局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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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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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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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後之「森林遊憩區」內國有財產局管有土地之開發方式,並應事先洽詢該局之意見後,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或「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合併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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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查迄未由博愛企業公司租有,應加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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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計畫變更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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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墅區」內現有河溝兩側沿線各三十公尺範圍內土地,變更劃設為親水性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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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二」劃設區位不當,同意博愛企業公司於會中所提之變更計畫,以不變更「公二」劃設面積之原則,調整「公二」至與前項親水性公園合併,編號仍維持為「公二」,原「公二」位置範圍土地變更為「別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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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內檢討後之「水溝」乙詞,應修正為「河道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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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處理場用地」修正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垃圾處理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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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採行政院農委會意見,將本案「森林遊樂區」名稱修正為「森林遊憩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以靜態休憩活動為原則,並請比照「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另訂必要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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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質計畫內容部分,應依左列各點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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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觀光遊憩計畫:至少應包括景觀資源特色之分布,遊憩活動及設施規劃構想、遊憩旅次數、旅遊目的、停留時間及使用設施頻率,人口及產業引進、交通運輸、土地使用等相關計畫之配合規劃事項,以及觀光旅遊事業之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獎勵民間投資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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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生態保育計畫:至少應包括環境敏感地帶之調查成果,以及土地使用計畫之配合規劃或其他保育因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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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下水道計畫:應依照院頒「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之規定,就「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垃圾處理場使用)」位置,妥予規劃污水下水道主要路線構想,以防止水域污染,提昇遊憩品質,並應敘明開發單位及經費來源,以利執行查考。至未來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結果,對於上開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區位如認有調整之必要者,應就博愛企業公司所有土地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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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設置計畫:應就計畫之「停車場」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公共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公共停車位空間」,補充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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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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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地區未來建築物之高度,應依據「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增訂「建築物高度管制事項」予以適當管制,並應先經由「東北角國家海岸風景區管理處」至少就環境保育、建築及景觀設計(含造型及高度)等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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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別墅區」建築物高度及配置規劃,應就地形、山坡地保育及地質等因素妥予考量,且建築高度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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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災、防洪、排水及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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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垃圾處理計畫:應具體說明本計畫區未來之垃圾收集與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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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就計畫之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分別敘明土地權屬、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開發主體,以及土地取得及工程建設經費之籌措或分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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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應依左列交通部八十五年二月八日交路八十五(一)字第○○○八○三號函復意見,具體說明擬分期開發之時程,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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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為落實民間投資開發觀光遊憩設施,避免土地閒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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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該案於審議時,建議附帶決議:『開發業者應於核准公告日起三年內向特定區觀光主管機關提送開發計畫書』,俾利儘早開發,並可配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以加速觀光遊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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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計畫區內博愛企業公司擬自願回饋之具體措施,應依左列各點列表附圖敘明其項目、面積、開發前後之土地權屬,以及擬自行負擔經費之項目、額度等,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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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台灣省都委會審決通過者:包括特二號道路、公一、公二、公三、污水處理場等三項用地部分,其捐獻土地之面積,應確實扣除各該用地內之公有地面積後,再核實計算,並應敘明其捐獻比例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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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博愛企業公司另擬自願回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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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二號」計畫道路、「公一」、「公二」、「公三」、「污水處理場」之工程規劃建設費及維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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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館區」西側中段,自台二號省道計畫路權邊界往東退縮十公尺,作為緩衝車道,產權仍維持為博愛公司所有,由該公司自行負擔工程規劃建設費及維護管理費,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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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二號省道東側沿線之博愛公司土地(包括旅館區西側土地),自計畫路權邊界算起,闢建適當寬度(至少三公尺),作為緩衝綠帶及人行、自行車道使用。產權仍維持為博愛公司所有,惟應註明供公眾通行,並由該公司自行負擔工程規劃建設費及維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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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別墅區」內現有河溝兩側沿線各三十公尺之範圍,變更劃設之親水性公園,由博愛公司自行負擔工程規劃建設費及維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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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之博愛企業公司自願回饋事項,該公司應與宜蘭縣政府協議,並應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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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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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內各項變更內容相關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八四)環署綜字第五四○三六號令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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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本案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應針對本計畫全區,及早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工作,並於細部計畫核定前,依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將相關書件送由本風景特定區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