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61-審議事項-第三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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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61
案件id
MOIO4061-4-004-8f694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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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一、一九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二○四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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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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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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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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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異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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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八十五年九月廿六日本會第四○四次委員會議審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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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就左列各點之基本課題補充說明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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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如依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容實施容積管制後,可容納人口約為計畫人口之二倍,且未配合檢討提升其公共設施之數量與服務品質。因此,本計畫區計畫人口顯欠合理,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將如何有效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二、本計畫區擬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未配合明定各使用分區之允許或禁止使用設施項目、核准程序、審查基準,因此,在未配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前,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顯然無法落實執行,亟待重行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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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擬劃分之住宅、商業使用分區容積管制方式,因缺乏基地合併鼓勵性質,建議參考台北市實施容積管制模式檢討修正,以資周延並臻合理。」七、頃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九四七六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為求審慎並爭時效,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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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審決而尚未核定之相關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並應比照本案決議文,重行修正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後,再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餘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者,亦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照修正,以維公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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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迅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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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參酌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補充說明意見與資料後,與會委員咸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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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八十五年九月內政部營建署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重要營建統計指標」資料顯示,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等可供居住地區之現況人口密度平均達每公頃三一七‧五六人,而本案原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四○○人,如依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容修正實施容積管制後,以實際可容納人口換算,則淨居住密度高達每公頃七六七人之多,顯過於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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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容擬實施容積管制後,實際可容納人口將遠高於計畫人口甚多,惟查計畫書圖卻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予以配合檢討劃設足夠之公共設施用地,尤其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實際居住生活所需基本設施部分遠低於法定標準,實無法確保現代化都市之基本生活需求,更遑論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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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上開前提,為確保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鼓勵該計畫區合併基地整體開發,本計畫應依下列各點妥予修正容積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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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度縮減第四種住宅區之規劃面積,修正原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劃定容積管制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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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第三種住宅區改以面臨計畫道路八公尺以上至未達二十公尺者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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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種住宅區改以面臨計畫道路二十公尺(含二十公尺)至未達三十公尺者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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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達六○○平方公尺以上(含六○○平方公尺)者,始得依照計畫書、圖規定之容積率申請發照建築,否則其容積率減少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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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促使高雄市儘速落實實施容積管制,建議該府於本案發布實施一年內,研訂完成該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於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允許或禁止使用設施項目、使用強度、核准程序、審查基準,及都市設計審查準則、組織與作業程序、綜合設計獎勵、停車空間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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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逐步建立都市設計制度,請該府配合訂定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俾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與公共設施、大規模開發地區之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優先實施都市設計,以提昇該市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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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人民及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內計有十七案,經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照案通過」,惟查並未納入該計畫書「表八─一:實質規劃變更案綜理表」內,請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