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6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旗津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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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61
案件id
MOIO4061-4-005-76db0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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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三五八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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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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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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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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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異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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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該府迅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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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核定案件第三案決議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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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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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葉文星│旗津中洲│旗津地區公有地佔百│建請撤銷旗津中洲一○│維持原計畫│一、依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等人│一○─停│分之九十四.五,依│─停─○三停車場用地││充說明,本陳情案業經該市都委會│││─○三停│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為住宅區(○.四公頃││審決不予採納在卷。││││車場用地│條規定,公共設施應│)。││二、當地都市發展已相當密集,未來仍│││││優先使用公有地,如│││有興闢停車場之需要,本案准照高││││今卻強用民地作為停│││雄市政府核議意見不予採納,維持││││車場,實值得商榷。│││原計畫。│├二│高雄市│高雄市旗│原計畫道路乃患交通│請檢討第十五號變更內│維持原計畫│一、依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旗津憫│津區旗汕│大忌,附近亦已開闢│容,變更為寺廟用地。││充說明,本陳情案業經該市都委會││愍寺管│段六十五│綠地及公園,本計畫│││審決不予採納在卷。│││理委員│、九十二│綠地應無設置必要,│││二、本案土地屬公有,且未來仍有興闢││會(范│至九十四│且拆寺闢路非大政府│││道路及綠地之需要,本案准照高雄││姜新運│、九十六│所為。│││市政府核議意見不予採納,維持原││等人)│至一○一││││計畫。││││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