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61-臨時動議-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特定區一號道路毗臨地區都市計畫並擬定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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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61
案件id
MOIO4061-6-011-a4598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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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一、一九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六八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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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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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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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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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異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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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補充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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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現行「高雄市大坪頂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住宅區僅細分為第一種住宅區與第二種住宅區兩種,商業區無細分,並明定各該分區土地及建築物之允許或禁止使用設施項目,惟本計畫之住宅區劃分為住一、住二、住三,商業區劃分為商二,核與現行「高雄市大坪頂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不符,為落實執行該分區管制,請該府依照上開管制要點相關規定,重行檢討修正本計畫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細部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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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屬高雄市大坪頂特定區計畫之個案變更,擬劃設之商業區性質、區位與面積標準,允應於辦理高雄市大坪頂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就全區之地方發展特性、使用強度與計畫人口規模、分布予以檢討劃設,故本計畫擬劃設之商業區區位、面積應暫以鄰里性商業性質之標準需求予以配合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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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整體開發面積為二四‧七○四一公頃,已屬新增之一處鄰里單元計畫地區性質,惟本計畫區道路(含一號聯外道路)用地所占面積比例甚大,致其他公共設施項目面積比例過低,又均劃設於本計畫區邊緣,故本案請該府先就本計畫區擬增加容納之計畫人口詳予估算後,重新檢討其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需求、服務範圍及區位面積等,並酌予增加公園綠地、文教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其中公園、綠地與兒童遊戲場等用地面積比例,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確保該地區公共設施基本水準,並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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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外,基於新增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之公平負擔原則,建議聯合其他鄰近整體開發地區擴大辦理區段徵收,或由本特定區其他實施區段徵收地區之盈餘配合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