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71-審議事項-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及擴大金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金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金沙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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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71
案件id
MOIO4071-4-003-67e66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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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審決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八四)縣建字第二六四八一號函、福建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閩二建字第三六○一三號函等檢附計畫書圖報請代為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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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政府執行事項暫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授權縣政府辦理辦理項目表」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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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金門縣金城、金湖、金沙等三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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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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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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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第三九七次會議審決:「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後,旋即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胡委員俊雄、楊前委員重信、蔡前委員添璧、夏前委員鑄九、馮委員正民、許委員坤南、施委員鴻志、余委員祿慶、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胡委員俊雄擔任召集委員,且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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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本會八十六年度委員派聘結果,原前揭專案小組中楊前委員重信、蔡前委員添璧、夏前委員鑄九未再續聘,依其專長,增邀黃委員世孟、陳委員博雅、黃委員武達參加,並分於八十五年九月七、八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該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十一月四日召開該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十一月二十一日召開該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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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及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迅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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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與案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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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特定區計畫已於去(八十五)年元月二十日發布實施,本三計畫應屬該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計畫案名應予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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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變更及擴大金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部分,修正為「擬定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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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變更及擴大金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部分,修正為「擬定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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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變更及擴大金沙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部分,修正為「擬定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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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福建省政府所報計畫書圖涉及變更主要計畫部分,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並請該府轉知金門縣政府迅予納入刻正辦理中之該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以資適法。至所報計畫書圖之變更內容係屬該特定區計畫已變更及核定發布實施部分,並應查明刪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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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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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准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資料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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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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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途及土地使用強度,准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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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維護金門地區傳統建築景觀風貌及特色,應請金門縣政府重視都市設計,積極研擬相關審議規範及組織與程序規定,並針對重點地區之都市設計規劃,研訂初步構想,並請內政部於下(八十七)年度優先補助辦理之。在上開規定與都市設計規劃研究未完成前,對於重點地區之申請建築案件,請金門縣政府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妥予指導審查後始得發照,以確保金門地區之發展特色及建築景觀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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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統聚落保存範圍及其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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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金城、金湖、金沙三鄉鎮之舊市區內,保有珍貴之閩南傳統建築風貌之建築群或聚落社區,應妥予保存及維護,為兼顧金門地區城鄉景觀風貌維護、觀光發展、公共安全及實際使用等需要,請金門縣政府應迅予查明劃定適當之傳統聚落保存範圍,標示於計畫圖上,報由內政部提會報告確認後,先行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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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統聚落保存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街道系統之調整等事項,請併入該府刻正辦理中之金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妥予檢討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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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傳統聚落保存範圍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並應參酌原「自然村開發審議規範」第十點有關建築設計之規定,增列「住宅區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規定,以維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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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前揭通盤檢討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傳統聚落保存範圍內之申請建築案件,應經適當之程序妥予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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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方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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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十五年元月二十日發布實施金門特定區計畫前之原都市計畫規定之開發方式,應予維持。如金門縣政府認為辦理區段徵收確有困難者,應請該府另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可後,再行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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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門縣政府如認為依前項辦理確有困難者,該府得就當地民情實際發展需要,研擬具體公平、合理可行之整體開發構想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並報由內政部層報行政院核示;如奉核可後,始得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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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意見部分:本三計畫案人民陳情意見,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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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議榕園附近地區劃設為國家公園區乙節,准照該處建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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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中國國民黨金門縣委員會、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金門縣金城鎮城字段第一六五三等十二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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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仍可一併檢討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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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行政區應配合都市發展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合實際需要。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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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變更事項,係屬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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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決議文一─(二)略以:「原福建省政府所報計書圖涉及變更主要計畫部部分,不予採納」,故本案陳情意見,不予採納,請金門縣政府俟辦理特定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時併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