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7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觀音山區域公園、保護區為旅遊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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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71
案件id
MOIO4071-4-009-46960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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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一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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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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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書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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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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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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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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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台灣省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內容等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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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八六九五四號函復略以:「...二、有關本案貴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會議決議請本府補充變更理由、內容等相關資料,經函請規劃單位省住都局函復稱:有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其中第參項規劃構想及第肆項規劃內容兩部分,係住都局市鄉處依『觀音山旅遊專用區細部計畫』案之規劃構想摘錄部分提供旅遊局彙整,本府對本案之變更理由、內容等另無意見,仍請依本府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一六五號函送之有關書圖核辦。」,經提請本會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三七二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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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補充變更理由、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研提具體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八、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四府都一字第一四九八○四號函檢送本案細部計畫原則與構想說明書二十八份及變更示意圖一份到部,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八六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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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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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九五二六七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一七三六三九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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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將觀音山區域公園、保護區修正變更為觀音山風景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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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修正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法令依據除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並應增列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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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參照所報本案細部計畫原則與構想說明書規定,分別敘明及標示觀音山風景專用區之細分區,並明訂各細分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四、對觀音山風景專用區內現有軍事設施,應列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允許土地及建築物其繼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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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音山風景專用區之經營管理計畫應請列入本計畫書內規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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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請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並就坡度、建築物高度、容積率、道路系統、容量、寬度、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設施之配置及胡振聲君等陳情意見等,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