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7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二)保留案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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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71
案件id
MOIO4071-4-011-20437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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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二)經本部都委會第三七一、三七六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之變更案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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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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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七○六六六號函檢送上表第二案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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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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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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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污染性之工廠,且位於市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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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為高價值使用土地提供適當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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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變更工業區、綠地為商業區面積為四.七三公頃,並附帶條件:(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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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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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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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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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饋方式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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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土地中應提供百分之三十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至少百分之十之土地應作為公園,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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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處理廠應由開發者自行設置,併同建設完整之上下水道系統,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