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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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81
案件id
MOIO4081-2-002-e9e0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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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七三八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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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暨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八十一內字第四一二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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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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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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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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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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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應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配合修正為民國一百年,並核實調整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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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涉及大里溪水系治理計畫、擬保留部分住宅區土地供拆遷戶安置部分,應依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八十一內字第四一二四二號函核示原則,研擬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之拆遷安置計畫,並妥予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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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大里溪之整治範圍,涉及河川區及河道用地之認定,請台灣省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依都市畫法、水利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切實查明認定修正之,並於計畫書中詳實敘明,以避免滋生日後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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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不足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再予劃設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