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8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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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81
案件id
MOIO4081-4-004-aed77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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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五府建四字第一七四八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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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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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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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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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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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申請設置開發工商綜合區之總開發面積為一五‧八一六○公頃,其中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部分為一二‧五○六五公頃,業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四十二次委員會議審決同意,並以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四七號函同意在案。本案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敘明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使用計畫及範圍面積分配等情形,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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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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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八點規定,將都市設計內容、應設置之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其留設區位與配置情形,以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申請人具結保證事項等,詳予載明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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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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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將開發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重點(如基地開發衍生交通供給需求分析、停車空間供給需求分析、道路系統規劃及剩餘容量計算、道路系統改善方案等),摘錄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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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係屬私人申請辦理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件,惟其計畫圖背面僅由台灣省住都局市鄉規劃處加蓋校對者核章,無製圖員核章,不符「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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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書應補列「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