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9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二、十四、廿四案(即公十五、公十三、公一)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二十一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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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91
案件id
MOIO4091-2-002-281c6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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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九八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經本會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三七二次會審議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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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議,考量增列容積率、建蔽率之規定,並就左列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研提具體意見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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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劉桂子君陳為『公一』公園用地部分,省府因該地區民眾協調捐地不成即予維持原計畫,係屬不合理,推派代表與會說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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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北府工都字第四七二三四○號函為『公十三』用地變更部分,擬請增列光仁段六六七至六七一等五筆地號土地,並請併案審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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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鄭委員逢時函轉泰安新村陳豐田君及陳君本人陳為『公十五』用地變更案,請刪除應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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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院鄭委員逢時函轉國光新村陳清山君及陳君本人陳為『公十三』用地變更案,請刪除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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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隆公司陳請變更『公十五』公園用地部分為醫院用地,供該公司興建紀念醫院之用乙案。」二、本案嗣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四、四八五、四八八、四九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頃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二四二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再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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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據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之「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近程措施),本案既經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且本案係屬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性質,其審議變更原則,係依據該府七十七年五月五日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一九○號函訂頒之「台灣省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原則」第十七點規定辦理,故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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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事項之共通性附帶條件部分增修下列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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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共通性附帶條件2.之計算式部分,將「200%」修正為「2」,以符獎勵都市更新之意旨,並利土地權利關係人於變更都市計畫後配合辦理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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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台北縣政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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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列本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2.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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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計畫書圖之製作,請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