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9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高速公路路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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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91
案件id
MOIO4091-2-003-02e10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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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二四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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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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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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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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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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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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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新訂都市計畫案件,惟其公園、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一五,佔都市發展用地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四○,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差距甚大,請依當地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劃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區位及面積比例,並儘量依上開法定標準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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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高速公路與運輸服務區間,建議考量劃設具有緩衝功能之綠地或農業區;至原擬劃設之「公五」公園用地部分,請併案調整所劃設之區位、面積,以提供公園應有之居民休閒、遊憩及綠化等功能,並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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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內擬劃設運輸服務區四處面積計二○‧二八公頃部分,應就本交流道附近地區之相關客貨運輸及服務設施用地之供需狀況等,再予補充分析說明,如分析結果確有劃設之必要時,應依實際需求調整其劃設區位與面積,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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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運輸服務區之開發方式,計畫書內僅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整體開發」,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凡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如擬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時,應請由台灣省政府先行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後再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規定。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計畫區內舊聚落地區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部分,增列左列規定以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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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聚落地區之十二公尺(不含十二公尺)以下計畫道路,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改以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留設道路退縮建築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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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舊聚落地區之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始得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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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擬實施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當地地政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先行評估,如確屬可行,並報經上級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將其區段徵收評估可行性報告納入都市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評估結果屬不可行,則全案退請擬定機關重新研議,以求計畫之確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