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9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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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91
案件id
MOIO4091-4-005-df446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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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因應第一期發展區實際開發執行需要及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三七四次會議審決「訂定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一月十六日止,分別於高雄市政府、楠梓區公所及高雄縣政府、橋頭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橋頭鄉公所、下午二時三十分假楠梓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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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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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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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1─1號及1─4號計畫道路:應維持為原計畫寬度六○公尺,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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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4─3號計畫道路:於3─4號道路與4─4號道路間路段,以及於1─4號道路與4─4號道路間路段,應維持為原計畫寬度三○公尺,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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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依綜理表本會決議辦理(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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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為提升高雄新市鎮生活環境品質,並配合都會公園整體規劃,同意另案辦理變更內容如次,並請依法定程序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對各該變更內容並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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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公五」公園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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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廣(停)五」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都會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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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開發)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或建議意見本會決議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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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時附帶決議略以:「為配合本地區整體開發及都市設計需要,達成『綜合示範社區』規劃旨意,本計畫發佈實施後,本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儘速另案檢討變更,以符實需。」,爰經八十五年十月三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六七號函請高雄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轉高雄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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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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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位址: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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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高雄縣議會主要計
畫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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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內多數道路寬度縮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降低,影響原規劃品質及人民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第一期
發展區東南方後勁溪河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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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勁溪在第一期開發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僅餘東南方未標明範圍,為求完整,應予標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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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後勁溪於第一期發展區東南方之河川區範圍予以標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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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本次變更範圍,所提意見應予納入通盤檢討案辦理。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營邊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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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西南方現有營邊路劃設為住宅區及文小用地,影響現有道路功能。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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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計畫區之道路系統完整,本案營邊路之既有巷道,可在計畫區未開發完成前繼續使用,俟計畫區開發完成後由新劃設之道路系統取代,所提意見應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四
陳情人:
陸軍第三營產管理
所經武營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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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武營區用地若依新市鎮變更為住宅區、行政區、文小、道路及綠地等使用將嚴重影響本軍戰備訓練任務用地之需要。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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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武營區位於示範社區中心,如予變更,將嚴重影響整體規劃,且已於第一期開發區之西南方文高用地北側劃設一處機關用地,供經武營區遷建使用,所提意見應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五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及李清
福等1-4號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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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號道路位於高雄市為六十公尺,故為寬度一致,應維持六十公尺。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六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及李清
福等3-4、4-4號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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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及4-4號道路係本中心道路,維持原計畫寬度較易管理。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七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及李清
福等1-1號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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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通未來省道之擁擠,外環道應維持原計畫之六十公尺。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八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及李清
福等1-1號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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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計畫中公共設施比例變更,應讓地主重新考量領回抵價地或補償費。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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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屬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非關都市計畫內容,另供相關單位參考,應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九
陳情人:
李○國
全區道路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十
陳情人:
李○國
遺贈免稅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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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屬平均地權條例及相關稅法規定,非關都市計畫內容,另供相關單位參考,應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十一
陳情人:
營建署公園組
廣(停)五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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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高雄都會公園全區完整性及土地及南污水處地使用整體效益,建議將廣(停)五用地納入都會公園。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