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9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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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91
案件id
MOIO4091-4-008-dd3ef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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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三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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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暨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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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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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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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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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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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以下簡稱審議規範)第十點規定,檢附由經濟部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含審查紀錄、申請書、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計畫書等),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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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內容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暨前揭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再就左列各點妥予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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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之檢討分析內容闕如,應至少依左列各點再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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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況、地質狀況、土地適宜性分析、土地權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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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是否位於依法劃定應予保護並禁止開發地區,或依法劃定之管制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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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外道路,以及基地開發所衍生交通(含交通量、停車需求、運輸方式與需求等)之需求供給分析、停車空間之需求供給分析、道路系統規劃及剩餘容量計算、道路系統改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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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劃課題、目標與解決對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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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左列事項,如擬另案於細部計畫書內詳予規定,並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妥予摘要敘明相關計畫內容,以利執行查考。1、工商綜合專用區內之次使用分區之種類及配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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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停車場、污水及垃圾處理、水電供給等)、法定空地等之配置區位及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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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車空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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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收集與處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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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設計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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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災避難、防洪、消防救災、火災延燒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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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水道系統計畫及管理組織、排水(含污水、雨水)及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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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用設備管線地下化或美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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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商綜合專用區內各種次使用分區之使用管制計畫,以及容積率、建蔽率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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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者與地方政府之協議事項,或其他擬自願回饋事項,應至少就左列各點,妥予納入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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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本案經審議通過、地方政府核發開發許可後,應即辦理完成生態綠地移轉登記為國有、繳交捐獻金額予地方政府,以及專用區內屬通過性道路者,應無償提供並移轉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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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之開發者於審議期間承諾擬自願回饋事項(如計畫書第十二頁所載「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專款如有不足,不足數將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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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二項經開發者具結保證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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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將本案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主要內容重點,摘錄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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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案名「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應修正為「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計畫書圖內容併請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