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21-報告事項-第一案: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21
案件id
MOIO4121-2-002-0cc7c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緣起: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自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以來,期間雖歷經六次檢討修正,惟因近年來都市社經發展急遽變遷,若干規定已無法符合實際需要,加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制度實施多年以來,亦存在若干亟須檢討改進之課題,地方政府迭有反映應儘速作適切之修正。為提昇都市計畫之規劃品質,健全都市發展,本部爰進行本辦法之檢討修正,案經邀集省(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始研擬完成修正草案,並經本部法規會召開五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全案本部業於本(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四六六號令發布施行,並以同日期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四六七號函請省(市)政府查照轉行各在案,特予提會報告。
-
二、修正重點:
-
(一)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以充分掌握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作為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基礎。
-
(二)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需要辦理都市更新之地區,劃定更新範圍並研訂更新基本方針,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動。
-
(三)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與檢討之規定,以落實院頒「災害防救方案」之執行。
-
(四)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新市鎮、新市區建設地區、舊市區更新地區、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地區、及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均應辦理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
(五)增訂通盤檢討時將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之規定,以維持公共設施之既有服務水準,並落實都市成長管理機制。
-
(六)增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自然資源,應配合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予規劃設計,並配合研訂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對於計畫區內具保留價值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應妥予保存之規定,以提昇都市活動空間品質,並保護都市內珍貴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等綠色資源;同時規定新闢計畫道路寬度超過二十公尺以上者,應配合當地地方特色與特有樹種進行植栽綠化,以塑造具地方特色之行道樹景觀。
-
(七)增訂都市街坊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並應特別加強街道傢俱設施、行人徒步空間、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規劃配置之規定,以營造具地方特色且符合居民活動需要之人性化都市生活空間環境。
-
(八)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確保基本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九)增訂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以滿足政府機關(構)、學校龐大之臨時停車需求,避免對周邊道路交通造成嚴重之衝擊。
-
(十)依據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增訂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面積之檢討標準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以滿足都市地區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
-
(十一)增訂公共汽車與長途客運場站除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遊覽車之停車用地則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以因應公共汽車與長途客運之營運需要,並滿足遊覽車之停車需求。
-
(十二)增訂通盤檢討時對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並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之規定,並可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以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
(十三)增訂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之規定,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問題。
-
(十四)增訂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與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規定,以解決目前污水處理廠及垃圾處理場(廠)用地取得困難之問題。
-
(十五)增訂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以解決既成道路存廢之爭議及取得問題。
-
(十六)修正放寬商業區面積檢討標準,將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之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由百分之八修正提高為百分之十,以符實需。
-
(十七)增訂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資源回收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及殯葬服務業等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並配合業者之開發計畫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以符實需。
-
(十八)增訂內政部或省(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各種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作為各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及私人或團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
-
(十九)增訂原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時,重新製作計畫圖之程序,以資明確。
-
三、預期效益與影響:
-
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對於未來都市發展之影響與預期效益如次:
-
(一)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之基本調查工作,以確實掌握都市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
-
(二)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針對需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及早劃定其範圍並研定更新基本方針,以落實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動,健全都市發展。
-
(三)促使各級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落實都市防災規劃,維護公共安全。
-
(四)建立重點都市地區須辦理都市設計之制度,提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
-
(五)建立都市成長管理機制,確保基本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生活環境品質。
-
(六)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重視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自然資源上之合理規劃利用,落實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並保護都市內珍貴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等資源,以提昇都市活動空間品質。
-
(七)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重視街道傢俱設施、行人徒步空間、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之規劃配置,以營造具地方特色且符合居民活動需要之人性化都市生活空間環境。
-
(八)提高停車場用地面積之檢討標準,滿足都市地區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並滿足公共汽車與長途客運之營運需要與遊覽車之停車需求。
-
(九)解決公共設施用地有增加需要而無地可供劃設之問題,並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與開闢。
-
(十)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重視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之規劃,以解決目前污水處理廠及垃圾處理場(廠)用地取得困難之問題。
-
(十一)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重視計畫道路以外既成道路之檢討,以解決既成道路存廢之爭議及取得問題。
-
(十二)修正提高商業區面積檢討標準,滿足各都市殷切之商業活動設置需求。
-
(十三)促使各級地方政府重視各種特殊使用性質行業之經營需要,適時規劃設置各種專用區,以符實際需要。
-
(十四)明定內政部或省(市)政府得分別訂定各種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以提昇審議效率與品質。
決議
-
決議:一、洽悉。
-
二、由內政部函請省(市)政府專案提報省(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並請轉知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各相關單位切實依照修正條文辦理,以提昇都市計畫之規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