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2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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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21
案件id
MOIO4121-2-004-5382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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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一四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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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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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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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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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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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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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配合辦理變更主要計畫,特別針對左列各點加以檢討,提出具體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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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系統之規劃,應特別針對區內之交通需求與交通規劃理念重新檢討,尤其是交叉路口應妥予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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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擴大計畫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變更主要計畫予以補足。此外,公園用地劃設之區位有欠允當,亦應併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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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建成地區列為第二期發展區,並擬排除於第一期發展區之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提出合理負擔公共設施之具體辦法或措施,以符社會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