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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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21
案件id
MOIO4121-4-010-ceb61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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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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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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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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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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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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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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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告實施之「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為民國九十四年,本案計畫目標年應依照配合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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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仁武、鳥松及大社等三鄉均屬一般市鎮(都會區衛星市鎮),應依照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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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自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實施迄今已逾二十七年,本案檢討後擬維持原計畫人口一六五、○○○人,與現況人口(依計畫書第六頁所載,民國八十一年本區人口數為三一、○四八人)差距過大,以住宅區為例,原計畫面積五四八.八一公頃,實際發展面積約一五七.六九公頃,使用率僅二八.七三%,允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全面辦理通盤檢討;如原計畫之推計與檢討後之推計有重大出入者,應重新修正檢討,並併同本特定區計畫第二階段之檢討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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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新編號二,於計畫書中規定:「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定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增列限期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之規定,請台灣省政府督導高雄縣政府切實執行,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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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新編號七,擬變更住宅區為電信用地(○.二公頃),前經交通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交總八十六字第O二一七一六號函,敘明本案確係屬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交通建設項目內電信建設中之南區市內電話計畫案,且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於會中說明本案確有迅行變更之必要,為爭取時效,本案變更內容仍納入本檢討案完成法定程序,免再辦理逕為變更,以利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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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新編號九,擬變更二二.九二公頃行水區為水溝部分,應依全國水利會議決議劃設為「河川區」,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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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新編號十三,擬變更農業區為文教區(面積○.二二公頃,建蔽率四○%,容積率二○○%),擬供財團法人崇義文教基金會興建會館,核與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不符,應請台灣省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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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新編號十八,擬變更公園用地為變電所用地(○.三公頃),同意台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將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至面臨計畫道路,惟應請台灣電力公司取得高雄縣政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始得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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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新編號二十,應請台灣省政府檢具長庚醫院與私立正修工專互換土地協議書及詳細變更計畫圖後,再據以修正計畫書、圖;此外,IV─13計畫道路右側文教區,為配合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同意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列席代表所提建議,一併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請該局補具正式公文敘明上開建議內容及理由,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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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新編號二十一,擬變更保護區為私立學校用地(二.六公頃),應請台灣省政府檢具教育部同意變更之相關文件後,始得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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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新編號二十二,擬變更道路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三.七八公頃),原則同意,惟涉及之土地所有權問題,應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與高雄縣政府協調同意,並補具協議文件,俟開闢完成新劃設之IV─31號十五公尺之替代計畫道路,並交由鄉公所管理使用後,原計畫道路始得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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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新編號二十三,擬變更農業區為加油站專用區(○.一四公頃),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已依「台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設置加油站審查要點」之規定申請核准,無需變更都市計畫,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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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變更內容新編號二十七,擬變更公園用地為商業區(○.六五公頃)為維持公園之完整性應維持原計畫,並請積極妥籌財源取得、開闢該公園用地,以提高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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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書第七十四頁所載之「未實施容積率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內政部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廢止,並另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併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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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之核章,應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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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案計畫書圖變更內容編號建議重新調整,應以計畫圖為準,以由上至下、由左而右之方式,依序調整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並將編號標示於計畫圖上,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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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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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內容│本會決議│├──┼─────────────────────┼──────────────────┤│一、│台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八十六年四月十│同決議文八。│││五日逕向本部陳情,建議將變更案第十八案之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至面臨道路乙案。││├──┼─────────────────────┼──────────────────┤│二、│立法院王副院長金平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致函本│併變更綜理表新編號四,同意變更。│││部林前部長,有關高雄縣鳥松鄉八隆宮及澄清禪││││寺住持陳情,將宗教納入宗教區計畫乙案。││├──┼─────────────────────┼──────────────────┤│三、│立法院王副院長金平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函為│一、有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建議長庚│││高雄縣政府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檢送財團法人長│醫院所在之完整街廓範圍內之零星社│││庚紀念醫院等三案陳情意見,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區公園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乙節:│││時妥予考量。│維持原計畫。││││二、有關黃信雄君建議高雄縣鳥松鄉大華││││村青雲段二七九之一地號四公尺道路││││向二七八地號土地移動乙節:同意所││││提建議,惟變更後計畫道路寬度至少││││為六公尺。││││三、有關黃秀返君建議將高雄縣鳥松鄉醉││││仙亭由農業區變更為寺廟保存區乙節││││:據會中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廟係屬違建,黃君所提意見不予採││││納,應維持原計畫。│├──┼─────────────────────┼──────────────────┤│四、│監察院函轉王世一、皮曉山君陳訴請政府儘速徵│請台灣省政府併第二階段檢討內容,積極│││收渠等所有文高用地或檢討變更撤銷之,以維護│研究妥予處理。│││渠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五、│蘇德川君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致函本部楊次長│同決議文七。│││,建請通過本案內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案,以便││││成立「崇義文教基金會」乙案(併變更綜理表新││││編號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