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2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宜蘭縣政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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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21
案件id
MOIO4121-6-012-e1353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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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四五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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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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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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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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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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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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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區內擬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之現有聚落,應於計畫書、圖中予以明確標示範圍,並於細部計畫中,應考量訂定合理負擔公共設施規定,以符社會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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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區內聯外道路I─2之寬度調整,准照宜蘭縣政府游縣長於會中之說明,為創造聯結宜蘭舊城景觀道路之風貌,恢復原縣府規劃之寬度為II─1以北部分為五十公尺,以南部分為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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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立委楊吉雄轉黃○楠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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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及完善之都市規劃,應採棋盤式規劃,但本案卻採幅射規劃,不僅造成道路彎曲,交通危險,更造成為數可觀的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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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都市計畫道路不得小於六公尺,但本案將道路規劃成五、五公尺已違反規定,且會車時將對行人及機踏車造成威脅,且本計畫區內子弟大都在其他縣市討生活,逢年過節回本區,再者計畫區內尚有二座寺廟為民眾信仰之中心,舉辦慶典時勢必造成道路阻塞,故本案規劃絕對有必要重新修正。納四個單位,浪費土地資源,應縮小還十公頃,發還地主。另縣府出入道路劃為六十公尺應予縮小,豈有百姓出入路,僅五.五公尺,縣府辦公出入六十公尺,其縮小部份補足其他部份至六公尺以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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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應重新評估實際情況,以符民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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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區予以適當縮小,凱旋路六十米道路亦應縮小,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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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細部計畫道路依法六公尺,五.五公尺道路應予修正。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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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縣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行政區確為實際相關機關搬遷之需,同時凱旋路寬度業縮小為五十公尺,另出入道路五、五公尺之規劃業於細部計畫分區管制中,配合相關之規定,不致造成出入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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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屬備案案件性質,且未牴觸相關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黃君所提意見一、二不予採納,至陳情意見三、有關細部計畫出入道路寬度問題部分,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由內政部轉請台灣省政府參考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