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41-報告事項-第一案:行政院核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本部建議請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所訂五項原則之精神自行認定」案,暫從緩議乙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41
案件id
MOIO4141-2-002-4fbbe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之「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內規定「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應辦理區段徵收」。
-
二、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八五建四字第O三六五二號函為「有關南投縣政府辦理變更蘆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本部都委會第三七三次會議決議紀錄變更內容第十四案決議:『准予通過,惟保護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面積O.O一公頃),為山胞保留地且面積狹小,其附帶條件是否適合辦理區段徵收,有無最小面積之限制規定,應由本部專案報院核示。』請函示釋復內容,以資遵照供南投縣政府辦理該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參考」到部,經本部以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O五三一一號函報行政院鑒核略以:
-
「本案係保護區變更為旅館區,為山胞保留地且面積狹小,符合本部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三O七四九七號函所訂五項原則(如附件)中『面積過於狹小,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此外,為利爾後類似案例之處理,免再層層請示,擬請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前揭本部函所訂五項原則自行認定,免受鈞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規定之限制,以符地方實際發展需要,並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嗣奉行政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五內四二二二七號函核示略以:「有關南投縣政府辦理變更蘆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貴部都委會第三七三次會議決議紀錄變更內容第十四案,同意免受院頒規定須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限制;另所提為利爾後類似案例之處理,擬請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貴部所訂五項原則自行認定一節,事涉既定政策之貫徹執行,暫從緩議。」四、此外,頃奉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二一一六九號交議案件通知單,交議「台灣省政府函為有關基隆市都市計畫(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九七次委員會,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七、十八、十九案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案,決議:原則同意,雖面積狹小(約O.O三公頃)惟仍涉及本院函示規定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通案性處理原則,本案開發方式需專案報請本院核示,檢送有關資料一份,請鑒核一案」,經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八二五號函復行政院秘書處略以:
-
「本案案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邀集貴處等有關機關研獲結論如下:
-
.....(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節,為利爾後類似案例之處理,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擬請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三O七四九七號函所訂五項原則之精神自行認定,免受鈞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規定之限制,以符地方實際發展需要,並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五、頃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二四六四八號函核示略以:「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利爾後類似案例之處理,免再個案層層請示,貴部建議請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所訂五項原則之精神自行認定一案,仍請照本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五內四二二二七號函示意旨暫從緩議」,特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一、洽悉。
-
二、由內政部函轉省(市)政府切實依照院函核示內容辦理。
-
附件:1.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業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或本部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
-
2.面積過於狹小,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
-
3.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
-
4.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比例過高,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需併鄰近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
-
5.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