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4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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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41
案件id
MOIO4141-2-006-a4648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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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九、五○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八六建四字第○二一六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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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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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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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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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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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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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計畫範圍之行政轄區包括樹林鎮及新莊市、板橋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縣轄市之主要計畫應由省政府核定,轉報本部備案,鄉街之主要計畫送本部備查」。次查本計畫案上次(第一次)辦理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七十六年二月第三○一次會議附帶決議略以:「...惟上開兩市(新莊市及板橋市)行政轄區部分應於新莊市及板橋市都市計畫分別辦理通盤檢討時,予以併各轄區之都市計畫內,以利執行」。經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計畫區內行政轄區屬板橋市及新莊市部分,分別與現行板橋市及新莊市都市計畫範圍不相連接,現階段如分別併入各該行政轄區之都市計畫範圍內,有其困難,核屬實情,爰同意維持原有之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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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屬報請本部備案部分(包括變更案第九、十三、十四及十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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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變更案第十四案擬變更之附帶條件「應另行擬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自擬細部計畫,否則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工業區」等規定,應請台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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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案第十三案擬變更之附帶條件規定,除「應另行擬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外,並應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之期限,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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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案擬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惟為避免損及原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有合法工廠之權益,相關變更案應註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應俟依左列各點辦理完竣並將相關書件一併納入計畫書中、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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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協議書、自願捐贈或捐獻計算式、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遷廠計畫書等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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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如屬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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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涉及擬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者,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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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於工業區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惟為避免變更後增加使用強度,影響工業區環境品質,應針對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列退縮建築及綠化、美化等相關管制內容,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