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4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修)訂台北市萬華車站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修)訂萬華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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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41
案件id
MOIO4141-4-014-350c8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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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二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八十五府都三字第八五○八八四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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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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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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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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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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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八次委員會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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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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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北市政府以本案為示範,研議建築容積移轉使用之可行性及相關規定,並配合適當之獎勵措施,集中留設回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以發揮其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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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書第四十九頁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住宅區之地面層及地下一層擬容許供特種服務業使用部分,僅限於按摩院(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其使用面樓地板面積限一○○平方公尺以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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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用地(地鐵機電設施)兩端之土地,應配合路口景觀,適當退縮建築,儘量提供作為開放空間(如公園、綠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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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基地如開發及獎勵容積後,為減輕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請台北市政府於相關申請案送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或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妥為考量交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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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用地(萬華車站用地)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組別,同意台灣鐵路管理局建議,增列「一般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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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擬設置行人徒步區部分,應加強安全措施,避免產生治安死角,以成為台北市第一個二十四小時示範性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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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擬引用「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之變更原則,應予敘明並妥予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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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計畫書(第十三頁)之「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載內容,係屬本案內擬變更內容之回饋條件,應另於細部計畫內擬訂相關必要之規定。此外,擬增列公共設施得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應妥予調整納入計畫書之「肆、修訂計畫內容」或「陸、其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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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漏植交通用地,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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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圖背面繪圖者及校對者,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由原擬定計畫機關有關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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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檢討修正計畫書圖內之使用分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計畫書、圖如有不一致者,併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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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頃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三日府都三字第八六○一五九八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經校核後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八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不符,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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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三日府都三字第八六○一五九八二○○號函報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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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書第十四頁及細部計畫書第十五頁,回饋條件應增列「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若有變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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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計畫書第十七頁及細部計畫書第二十四頁,應增列「本案計畫範圍內有關本府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府都二字第八三○七五五一八號『變更萬華段二小段三九一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工二字第七九○二七三五二號『配合捷運系統板橋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交通用地已有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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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細部計畫書第三十九頁,應增列「前項未規定者,依『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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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細部計畫書第五十四頁,請再檢討修正「台北市萬華車站附近地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內「學前教育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區通訊設施」、「社區安全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零售業乙組」之許可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