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41-臨時動議-第一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41
案件id
MOIO4141-6-018-9533a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六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
-
「1、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先行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並就本案擬變更後對林口特定區(新市鎮)及基地周圍環境、交通衝擊分析等研提補充資料報部。
-
2、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
-
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併依照前開決議所提資料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七、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潘委員兼執行秘書禮門、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洪委員如江、曹委員奮平、倪委員世標、夏委員正鐘、周委員鴻鈞為專案小組委員,並由潘委員兼執行秘書禮門為召集人。
-
2、本案先請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都市計畫組成立幕僚作業小組,就「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先行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並就本案擬變更後對林口特定區(新市鎮)及基地周圍環境、交通衝擊分析等研提補充資料」先行審查後,再提請本專案小組審查。
-
一、有關本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都市計畫組下列意見,請依照辦理,如對綜合計畫組及都市計畫組兩組意見出入之處,請台灣省政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於下次會議中提出討論決定。
-
4、查關於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逕為個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58.5ha)、戶外復健訓練中心(9.8ha)、醫療景觀區(49.258ha)、道路(9.484ha)、停車場(2.1ha))案』到部,本部以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一三七七號函復台灣省政府應確實依照下列函示規定辦理:『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本案本署許可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設置復健分院,設一千五百床之慢性復建病床,屬醫療網第二期計畫項目之一,得視同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到部,本案應請詳實查明,如確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者,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又行政院衛生署上函說明三,查該院向本署申請許可復健分院,其計畫興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之醫療大樓。故使用面積不需達一百五十三公頃之多。』在案。本案第一種醫療專用區面積一二‧五四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二八八、五○○平方公尺,第二種醫療專用區面積六八‧六四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一○二九、六○○平方公尺,合計一、三一八、一○○平方公尺。戶外復健訓練區四‧三二公頃,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四、三二○平方公尺。核與行政院衛生署許可復健分院總樓地板面積,超出七三‧四六倍之多,請說明差距之理由後討論決定,以符合本案係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者之個案變更要件。
-
十、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一六二○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十二份到部。本署嗣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五○二九七號函檢送上開資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惠予審查見復。
-
4、本案容積率究採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或採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提請大會報告。
-
(1)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八四)經地環字環字第○一七六函略以:『附件中尚缺依『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所規定之專業地質技師簽證,並須加附整地後基地地質圖與水土保持計畫書圖等三項,請儘速補送,俾便評估其開發之安全性及因應措施。』(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四年二月十日(八四)環署綜字第○六一五八號函略以:『有關『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其送審程序及內容格式均不符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八四農林字第四一○四八三一A號函略以:『請依照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水土保持計畫不予審查。』十二、案經提請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本會第三八四次會議決議略以:
-
「本案原則可行,請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後,再提本會討論決定。」十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二七七一三號函為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業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通過,檢送「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之計畫書圖各三份到部,特再提請本會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第四一二次會議
-
「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並請轉知開發單位(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依照重新調整配置,核計是否足敷使用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
四、為建立類似案例之處理原則及變更使用規範有關本案回饋計畫部分,由內政部另行邀請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
-
十、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八十六)環署綜字第一七四七六號函送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紀錄,審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四五○○床規模)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決議事項,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十四、按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八八七○號總統令公布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查本部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三九四四九三號函核定之「林口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已逾二十年,該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應依前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許可私人團體申請開發,以資適法;惟上開條例甫經立法,有關上開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之「許可條件」及「申請程序」,亟待於該條例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以利執行。由於本案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申請設立復建分院之需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變更都市計畫之回饋條件尚乏前例可循,為符前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之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原則,以建立類似案例處理原則及變更使用規範,在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未訂定發布實施之前,謹參酌現行都市計畫各種分區變更之許可條件、回饋項目、負擔比例,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衛生署、環保署、農委會、法務部、台灣省政府及所屬建設廳、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台彎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等有關單位研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草案)」並獲致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
八、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邀請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均未派員)、台灣省政府、本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派員列席。長庚紀念醫院、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亦派員全程與會),獲致結論略以:
-
1、請長庚醫院簡報後,前往現地勘查。
-
九、上開幕僚作業小組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邀請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建設廳、住都局、台灣省都委會、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營建署綜合組、建管組、都計組),並獲致結論略以:
-
「本案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確實依照下列各點研提資料到署後,再邀請與會各單位人員繼續審查或函送各相關主管機關審查、表示意見。
-
(一)綜合計畫組意見:
-
1、本案依都委會決議依山坡地開發辦法辦理其所需書圖資料如左:
-
土地作為『申請開發許可』使用同意書。
-
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含電力、電信、自來水、垃圾)。
-
建築配置計畫(每宗建築基地須確定其於圖面之位置,並列表說明其容積率、建蔽率及最大高差)。
-
基地地形實測圖(須測量技師簽證,比例尺不得小於一/一二○○)。
-
地質鑽探報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計畫、環境調查報告(基地背景環境分析)及模型(建物配置等高線模型)。
-
許多計畫項目散見長庚醫療區各項補充資料及整體發展計畫內,應根據『審議規範書圖文件製作格式』重組,以為爾後新申請案之範例,所有開發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一二○○。
-
2、程序部分建議水土保持計畫、環境說明書、地質鑽探報告等技術性資料,先送請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表示意見。
-
(二)建築管理組意見:
-
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左列順序申請辦理。
-
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建造執照』。
-
同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三、水土保持計畫書。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書、圖。五、開發建築財務計畫書。六、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本案申請變更林口部分特定區計畫,山坡地開發建築開發許可,應依同法第五條至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
(三)都市計畫組意見:
-
1、據計畫書三十七頁敘明:本案變更面積九七‧六公頃;惟土地清冊總面積一二九‧三六○公頃,土地清冊應請詳予查明,配合實際變更面積修正。
-
2、查計畫書所附土地清冊內,部分土地非屬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所有(計有宜濟建設公司、台化公司,陳木枝、吳榮治、王菲、王典雄、周溪圳、楊健安、育志開發公司、辜利寬、黃炯杰、楊欽、黃來興)。此外,計畫書第十二頁敘明:C區僅一筆土地一三八二平方公尺土地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所有。為避免將來土地所有權人可就本案提起訴願之紛爭,本案是否均取得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未取得其同意書者,本案擬變更計畫範圍,是否剔除非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所有土地。
-
3、上開土地清冊內有四筆面積二三三七平方公尺國有土地,本案前經函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產局二第八三○○一七一○號函復略以:『來函所附清冊上之國有土地,現均已委託桃園縣政府管理,其得否讓售與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須查明取得有無出租、政府有無公用需要,及使用現況等資料後,再依該財團法人申購當時之法令研議。本局業已轉囑所屬台灣北區辦事處派員實地勘查,合先敘明。』有案,本案先請說明上開四筆土地座落位置後,再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席代表說明,上開四筆土地是否需剔除於本案變更範圍外。
-
5、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三條規定,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為主,且有條件允許部分使用。又計畫書二十八頁對醫療專用區內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土地規定不得建築,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請說明如將醫療專用區內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仍維持原計畫保護區,在執行上有無困難?6、按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十條規定,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容許使用項目如下:醫院建築物及有關附屬建築物。單身宿舍。附設之福利社。非營業性之戶內外球場及遊憩設施。停車場或廣場。醫院用地內建築物應設置不得小於下列標準之庭院:前院四公尺。
-
後院六公尺。側院四公尺。醫院用地內建築物與同一基地內之其他建築物各試部分平均高度之○‧四倍,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
又第五條規定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
第五組:衛生設施(一)衛生所(站)。(二)醫院、診所、助產室、療養院,但不包括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及家畜醫院。(三)病理檢驗院。
-
第六組:福利設施(一)育幼院、養老院、救濟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之家、仁愛之家等。(二)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
第九組:文教設施(一)圖書館。(二)博物館。(三)藝術館。(四)科學館。(五)社會教育館。
-
(六)文物館、陳列館。(七)水族館。(八)音樂廳。(九)集會堂。(十)文康活動中心。
-
(十一)文化中心。(十二)紀念性建築物。
-
(十三)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
(十四)研究機構。
-
第十組:公用設施(一)公眾運輸車站。(二)電力變壓站等設施。(三)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
(四)電信機房。(五)自來水或雨、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
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一)宗祠(祠堂、家廟)。
-
。(二)教堂。(三)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四)附屬前三項非營業性之文康活動設施、托兒所、幼稚園。
-
第廿一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一)俱樂部。(二)撞球房、保齡球館、高爾夫球練習場。(三)武術、舞蹈等教練場或健身房。(四)橋棋社。
-
(五)戲院、電影院。(六)兒童樂園。(七)馬戲場。(八)雜耍、遊藝場。
-
按計畫書第四十二頁醫療專用區允許上開第五、六、九、十、十三組及第二十一組健身服務業,請說明健身服務業允許建築物使用性質、用途為何?俾利將來執行。
-
又本醫療專用區及戶外復健訓練區土地使用管制可否依照上開要點第六十條醫院用地予以管制,併請說明。
-
7、編號聯─1十五公尺寬之A、B兩區聯絡道路,近A區部分道路地形陡峭,其道路開闢是否可行?請說明。
-
8、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實施進度與經費,請說明後,並納入計畫書內。
-
9、本案面積計九七‧六公頃,請說明將來是否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始准發照建築?10、本案計畫圖背面核章『製圖者:副總經理林福居,校對: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校核:技士洪燈塔』,似有不妥,應由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有關人員就製圖員及校對者核章,以確保計畫圖準確性及法定效力。
-
11、本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五四七號書函致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略以:『三、卷查台灣省政府報部上開計畫案計畫書內附件一土地清冊內載明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計有宜濟建設公司、台化公司、陳木枝、吳榮治、王菲、王典雄、周溪圳、楊健安、育智開發公司、辜利寬、黃炯杰、楊欽、黃來興,請惠予查明有關中國時報本(八十三)年十月五日報載:『長庚醫院管理中心主任莊逸洲表示,此次申請變更土地,完全是台塑企業集團所擁有,‧‧‧‧‧‧台塑企業乃決定,未來將不是把這一筆土地賣給長庚,而是免費捐給長庚醫院。』乙節,是否屬實,並請於文到七日內見復,俾供本部都委會再審議前揭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惟迄未見復。
-
二、水土保持計畫應請確實依照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
三、案內有四筆國有土地,應請提出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四、據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八十三年十一月補充資料一內述:『本基地開發後設施內容:1、慢性病醫院─慢性病醫院、日間醫院、安寧病房、植物人病房。2、殘障復健中心─智障復健中心、肢體障礙復健中心、視聽障礙復健中心、多重障礙復健中心、職能重健中心。3、老人復療之家─護理之家、復健之家、痴呆老人之家。研究管理部─老人及殘障研究、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管理部門。4、公共服務園區─大型會議廳、適應之家、員工宿舍(包括單身或眷屬宿舍)、佛堂、教堂等宗教設施、郵局、銀行、超市等服務設施、室內球場、游泳池等運動設施。5、環保設施區。6、道路。7、停車場。』乙節,應請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上開設施內容之同意函後,俾依據上開同意函繼續審查土地變更內容及土地開發計畫。
-
五、尊重環保署與會代表意見,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完成法定程序核定後,再由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研提環境說明書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請環保單位審查。」。
-
十一、本案專案小組並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並獲致結論略以:
-
「1、今天專案小組所有結論,向近期內召開之本部都委會提出報告。
-
2、確定本案土地准許開發原則與方向:
-
第三七八次都委會決議記錄宣讀確定,本案應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審議規範相關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地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需求),本案擬變更後對林口特定區(新市鎮)及基地周圍環境、交通衝擊分析等資料審查,專案小組應秉政策決定繼續審查。
-
3、大會時邀請農委會,環保署參加都委會,並請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審查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如不同意審查,本案亦可採都市計畫同意變更時,附加規定實際開發時應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法定程序審查。
-
5、開發內容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現開發單位只取得衛生署核准一五○○床,其餘社會福利部分,應請向本部社會司申請核准。
-
6、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一六二○號函送本案補充資料,經本署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五○二九七號函轉行政院農委會、環保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專予審查,上開單位函復意見如下:
決議
-
決議:
-
一、醫療專用區之病床樓地板面積標準及使用強度:
-
同意接受開發單位於大會中口頭說明,為提高醫療品質,採用平均每病床應有總樓地板面積九十平方公尺之設置標準。
-
惟第一、二種醫療專用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超過二○○%、一五○%。
-
二、醫療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同意醫療專用區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項目,惟娛樂及健身服務業,應限於(一)俱樂部。(二)撞球房、保齡球館、高爾夫球練習場。(三)武術、舞蹈等教練場或健身房。
-
(四)橋棋社。(五)戲院、電影院。(六)兒童樂園。
-
(七)雜耍、遊藝場。
-
三、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於各使用分區、專用區內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綠地、消防等)後,始准發照建築。
-
五、道路編號B─一之變更範圍,已超出本案公開展覽變更範圍,應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
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函准本案復健分院為四五○○床規模,請將上函影本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七、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由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應請補正,以符規定。
-
八、計畫圖上「備註2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依計畫書所附地籍圖範圍內酌予調整」乙語,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不符,應予刪除。
-
九、變更土地清冊內部分非屬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所有之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
決議:一、「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修正通過(詳如
附件
-
附錄),並由內政部分函省(市)政府查照。二、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前揭回饋處理原則修正計畫書圖,增訂必要之規定,並標註、敘明自願捐贈聯外出入道路用地之路段、長度、面積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壹、基地使用限制:申請變更使用之保護區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二、坵塊圖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三、其餘地區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貳、聯外道路: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納醫療專用區開發所衍生之交通需求。參、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一、依醫療專用區事業需求及特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垃圾焚化爐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其中除申請變更範圍內之聯外出入道路應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並於開發完成後捐贈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所有外,其餘均規劃為醫療專用區,其產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二、前項必要性服務設施中,所配置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其土地面積合計不得少於申請變更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三、醫療專用區應按核定之計畫面積,扣除第一項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分別計算各宗建築基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必要性服務設施或道路用地,應將其配置區位情形詳予載明,分別納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中規定,以利執行。肆、室內公益性空間:一、為回饋地方,開發者經各級都委會之決議,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直轄市、縣(市)政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二、前項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議定之,並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伍、基地範圍外配合興修之道路開闢經費:基地範圍外,地方政府配合依據現行都市計畫優先開闢或擴寬之相關聯外道路工程費用(不含土地取得經費),應由開發者負擔。陸、協議書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如經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經開發者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始得依法核定或准予備案公告發布實施。柒、其他本回饋處理原則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之指導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仍以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