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為農業區及部分農業區為垃圾處理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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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51
案件id
MOIO4151-4-002-9109d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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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三九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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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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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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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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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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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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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補充敘明本案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或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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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補充說明,本案擬變更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一三公頃)為農業區部分,變更理由係「為原計畫圖套繪錯誤,未依該現有垃圾場之實際已取得土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範圍套繪,故擬併本案予以修正變更」;計畫書內應配合予以敘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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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變更計畫書、圖中妥予補充說明,並標示變更位置鄰近之河川區、虎尾溪河川法線、出入道路狀況以及後續可能需配合另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路線規劃位置等,以利後續之規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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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於計畫書內敘明,本案變更為垃圾處理場部分暨該現有垃圾處理場未來之開發,應配合鄰近地區作整體考量,並應就綠化、退縮建築、填土區位、污染防治、出入道路系統等事項妥予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