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5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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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51
案件id
MOIO4151-4-004-bbfe3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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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七○七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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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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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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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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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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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八十六年元月三日本會第四○七次會議審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請施委員鴻志擔任召集人),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陳委員博雅、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倪委員世標及胡委員俊雄等八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施委員鴻志為召集人,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並提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會第四一一次會議審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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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經本會同意陳情人與會列席說明後,部分陳情內容有待實地勘查釐清,應請本案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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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丙種旅館區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二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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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九、十擬變更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地為商業區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三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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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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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除前開須再行提會討論部分及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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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旅客數之合理性及計畫區內住宿供給量之基本課題部分,鑑於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所屬國民旅社之傳統經營型態未能符合現代休閒旅遊品質之要求,依據規劃單位所研提之本計畫區住宿需求推估分析,以計畫旅客數一百二十萬人次/年推估,本計畫區需增設住宿設施所需土地面積約為二‧○八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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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其國民旅社之公有傳統經營型態未改善提昇其旅遊服務品質之前,由民間開發經營旅館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始能滿足當地住宿需求數量與提昇其旅遊品質,並建議以下各點意見供台灣省政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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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來由民間開發經營之旅館相關設施,應以符合現代旅遊住宿品質之經營型態為主,並應提供一定比例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以滿足所吸引之更多旅遊人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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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所屬國民旅社之傳統經營型態應酌予調整改變,宜改以公有民營方式辦理,以提昇旅遊住宿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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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計畫區旅客數部分,應配合住宿需求與實質發展供給之限制,酌予調整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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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於本案計畫範圍多屬生態保護區與林業區等山坡地,為使其開發使用對該等環境敏感地區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並兼顧計畫執行之可行性,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部分,應參照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點規定,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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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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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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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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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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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一、二、四、五、六、十一部分,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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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號七、擬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部分,除第十二點規定「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位置、式樣、構造材料及色彩..,應先送請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再檢具核准文件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之相關建築物位置、式樣、高度、構造材料、色彩等設計準則相關增修條文通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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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號十二、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國宅用地,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四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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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範圍及面積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圖說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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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國宅用地名稱部分,應修正為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國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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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施區段徵收後土地,依現行法令規定仍無法配售予鹿谷鄉一號道路拆遷戶,應由當地國宅主管機關研具專案國宅拆遷安置計畫,並送該府審核同意後,再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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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情擬不採區段徵收開發部分,因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應不予採納。惟如南投縣政府認為確有執行困難,應請該府另案報請台灣省政府核轉行政院核示,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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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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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本會第四一一次會議決議文一部分,經本案專案小組於八十六年六月二日赴現場勘查,及於同(六)月二十三日舉行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八、九、十號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二、三案部分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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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三案部分,以及台灣省政府所報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計有類似陳情變更為建地、住宅區、商業區或旅館區等十三案,經該府赴現場勘查,均未符合上開變更原則爰經該省都委會審決「未便採納」各在案,均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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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吳○開君等二人建請將所有私有旱地擬變更為建地部分(同逾期公展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十二案,經該省都委會審決「未便採納」在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陳情人建議擬變更基地範圍及毗鄰地區,均屬斜坡地形及作旱地使用,距計畫道路約有三百餘公尺,不符合台灣省政府研訂之上開變更原則,故准照該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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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八、九、十號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二、三案部分,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併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會第四一一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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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丙種旅館區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二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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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陳情維持原申請(公展草案)範圍面積三‧四六公頃乙節,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經省都委會刪除之擬變更範圍後,其中後側平台土地部分,既已由申請開發人取得其出入道路土地之使用同意書,為求該基地整體開發利用,故本案原則同意,惟應將上開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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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擬變更範圍面積內屬山坡地部分,應依照左列原則調整修正擬變更範圍、面積,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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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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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剔除於變更範圍外,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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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三)有關擬不採區段徵收而由地主自行開發部分,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得由申請開發人研提具體事業開發計畫送台灣省政府審核,如經審核同意並報請行政院專案核示後,再依據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據以實施;或另案依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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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項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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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九、十擬變更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三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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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台灣省政府研訂之變更原則如下:(至增設旅館區之原則部分,詳計畫書第十八、十九頁)1區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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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以林蔭深邃,自然幽靜為其特色,故具有水土保安功能之林業區避免開發與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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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地地形宜為較平坦地區,開發時應配合周圍環境規劃設計,避免破壞原有自然景觀,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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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商業區應考量整體性且集中配置不宜零星劃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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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條件:基地位置為維持高度可及性及出入交通便利,應需面臨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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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權屬條件:土地權屬應屬單純,地主開發意願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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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地條件:變更商業區需整體開發,並應考慮工程之可行性及提昇本森林遊樂區商業行為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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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列席代表說明,檢討估算本計畫區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而可增加劃設商業區面積需求計○‧六三公頃;此外,據台灣省都委會列席代表說明,該會再會同規劃單位赴現場勘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九、十擬變更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地為商業區等三案,符合上開變更原則,爰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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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項該府研訂之上開變更原則及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檢討估算本計畫區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而可增加劃設商業區面積需求計○‧六三公頃等相關資料,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查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吳○開君
陳情地點:
(內樹皮
段一四五地號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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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持有保管竹林之私有旱地原為祖先居住之建地,臨近類似私有旱地均變更為旅館建地,如明山別館等,又本人無合法可供居住之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廖○舜君
陳情地點:
(鹿谷車
寮段內湖小段一八六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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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展草案時變更面積為三‧四六公頃,經省都委會刪除部分,使整體景觀及美化環境產生影響,且會造成土地利用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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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係作為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區段徵收土地作為住宅不同,宜由私人自行開發比較能掌控工程品質及進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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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持原申請範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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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望由地主自行開發,不必規定區段徵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陳○智等四人及汪
○雄等二人(內樹皮段一五○—二等地號土地。(省住都局移向本會處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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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段為林業區土地面臨計畫道路且附近旅館林立適合商業發展。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四
陳情人: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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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案台灣省都委會決議變更範圍非陳情之變更範圍,且縣政府缺乏經費執行區段徵收困難,及區段徵收不能依法配售給光華巷拆遷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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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恢復原陳情變更範圍面為二‧八五一三公頃,及建議不採區段徵收開發方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如奉核定後,再行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以符規定。」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五
陳情人:
莊○權君(溪頭林
區一二九七號保留竹林)(省住都局移向本會處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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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上述土地即將為台大實驗林圖思變更為公共設施,以達霸佔之野心。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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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附具體陳情擬變更實質內容,請規劃單位妥予查明處理,以供日後相關規劃之參考。